欢迎访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网!
Institute Dynamics
研究院动态
黄源盛教授讲座:法史与法理之间——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

 

2019年529日晚,洪范学术论坛第90期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法史与法理之间——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主讲人是福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黄源盛先生。讲座由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来自江汉大学的童旭老师、许昌学院的王忠灿老师、本校法学院的李力、李栋、伊万、罗鑫、蒋楠楠等诸位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和聆听了本次讲座。

微信图片_20190617171840.jpg

黄源盛教授进行讲座

 

 

讲座伊始,黄源盛教授简明扼要地指出:态度、广度、深度是灵活学习法律的三个维度。“广度”即知识的博通,在科际整合的趋势下,知识的博通是学术专精的前提,而学者做学问的态度决定了他学术成就的高度。“为学三度”是我们治学的基本方法,而理论法学则是治学的重要内容。美国芝加哥大学前校长哈金斯曾说过:“法律人最该修的三门课,一是法理学,二是法史学,三是比较法学”,黄教授认为,法理学具哲学的穿透力,法史学具时间的穿透力,而比较法学则具空间的穿透力,这亦与吴经熊教授的法律三度论相契合。“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法史、法理作为部门法的智慧结晶,对我们安身立命、治学效职具有重要意义,是我们学习法律必须翻越的高峰。此外,黄教授指出,人生而有性,导致人有七情六欲,在情欲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在所难免,要想定纷止争就必须制定规则——这正是法规范的产生原理。

对于传统中国法史中的法理,黄源盛教授认为应该从人性论、价值观、方法论、历史观四个面向来着手研究。那何为“法史”,何为“法理”?黄教授认为,法之所以为法的当然道理及其核心基本价值理念即为法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等法文化同步发展的过程即为法史。法律规范的背后有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背后有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落实于司法裁判,会形成官民对法规范、法制度的认知与取向,从而形成法律意识,这些法文化变迁过程中所凝结而成的当然道理及其核心基本价值理念,便是传统中国法律史中的法理。

接着,黄教授进一步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司法实践、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的角度举例论证传统中国法史中存在法理:《唐律》“不应得为”条所体现的“以德礼坊民”;“轻重相举”条所体现的的填补法律漏洞以续造法律的类推适用论证方式;“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本刑用制所折射出的“以德礼坊民,出礼则入刑”观念;董仲舒春秋折狱及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大量运用情理法进行司法裁判;《唐律·名例》篇首中所体现的天人感通的人文秩序精神。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最后,黄教授指出史料、史实、史论是研究法律史必不可少的三部曲,没有史料就没有历史,法史学者应该在穷尽所有能找到的史料的基础上,穿透历史幻化的表象,考证、应用史料,尽力勾画出逼近历史真相的史实轮廓,再将其置于法规范所从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脉络中加以考察,进行变与不变、去脉络化与再脉络化的研究。此外,黄教授认为,传统教育多局限在对法律本身的教育,缺少对法之外的情理与法之上的精神指导原则的关注,过分强调法内在的正义而忽略掉法外在的正义,缺乏对法的批判性,以至于司法裁判无法达到情理法的统一。这一点很值得今人反思。

微信图片_20190617171920.jpg

李力教授进行评议

在交流阶段,李力教授指出,黄教授深入浅出地讲述了法理与法史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并深受启发:当代中国法是否存在传统中国法法理的延续,对此该如何继承发展,这值得我们继续探索和研究。

 

微信图片_20190617171925.jpg

李栋教授进行评议

李栋教授认为,法律史是对部门法的一种外在观察,可以从过往经验的维度对部门法所适用的时代法本身进行检视,并为部门法的规则提供历史上的依据。从法史中挖掘法理,这正是黄教授讲座给我们的启示。

微信图片_20190617171929.jpg

伊万老师进行评议

伊万博士表示,对传统中国法律的深入思考是研究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他还指出,黄教授将中国传统法律与当代部门法相联系分析古今中外之异的研究方法,非常值得借鉴和学习。

微信图片_20190617171933.jpg

微信图片_20190617171936.jpg

王忠灿老师、吴冠男同学进行提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吴冠男提问道,对于传统中国法,是否能进行体系化、概念化的研究?王忠灿老师亦提出,当代部门法比较强调概念化,而中国古代法则缺少这种特征,对此应该如何看待?黄教授认为,这涉及到律学与法学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传统中国法律欠缺法学概念化、体系化的特征,就认定传统中国不存在法学,我们应在对所争议的名词下定义的前提下进行分析,跨越时空实现传统与当代对接。

微信图片_20190617171940.jpg

陈景良教授进行总结

讲座最后,陈景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第一,“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法律史学者尤其是中国法律史学者,需要精通一些部门法。第二,史学重视考据,考据又以史料为基础,所以与史学紧密联系的法律史需要重视史料,但法律史不能浅层次地考证、应用史料,须从全局着眼汇其通,赋予史料以生的活力。第三,解读法律史史料须怀揣以当代法学理论、观念为基础而形成的问题意识,离开当代法学的理论与观念难以解释出史料的真意,但运用当代法学理论与方法去解释古代法律史料,易陷入解释过度的困境,这就需要联系当时的法律制度,回到历史的脉络中去解释史料,以防解释过度。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说,“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亦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黄先生现身说法,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撰文:蒋业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摄像:赵静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编辑: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