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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教授学术讲座:从保辜到因果关系

2022年4月16日上午,洪范学术论坛第133期以线上形式在腾讯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从保辜到因果关系——以大理院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为中心”,主讲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黄源盛先生。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主持,与谈人为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众多法科学子聆听了本次讲座。


IMG_256黄源盛教授进行讲座
讲座伊始,黄源盛教授表达了自己对于法史学研究的宏观思考。法史学研究的意义在于“通古今之变、明中外之异、究当前之法”,法史学的研究方法之一是脉络化的研究方法,也即历史性的研究方法。此外,法史学的研究不应仅仅着眼于规范面或制度面的形式的观察,也应关注法律思想等内在面。
首先,黄源盛教授界定了“保辜”的概念。保辜,为限期养伤、保留罪名之意。黄源盛教授围绕“保辜”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存否应如何界定?第二,传统法中的“保辜制”能否完全等同于近代法的“因果关系”?第三,为何晚清变法修律之后,“保辜制”即杳如黄鹤?第四,民国的司法官员如何透过判决例使“保辜”与“因果关系”这两种法律概念顺利衔接?
其次,黄源盛教授梳理了“保辜”制度源起及消亡的过程并探讨了其生与灭的原因。“保辜”制究竟起源于何时已难以确切考证,目前有学者将《春秋·公羊传》中襄公七年的一段记载视为传统中国保辜制的源头。就目前的文献来看,在秦汉之际的刑律中已有保辜制的明文规定。《唐律》中的“保辜”分为三种态样:因果律的保辜、平复减刑的保辜及处罚条件的保辜。明清律中在辜限方面作了更加详细的规范。“保辜制”的生成之因有三:传统中国法理思维的影响、医疗科技及鉴定技术的不足及缓解绝对法定刑主义僵固性的需要。“保辜制”的消亡之缘亦有三:一是保辜制本身过于简单化、二是清末修律中西方法律思潮的强力冲击、三是受晚清修律顾问冈田朝太郎的影响。
再次,黄源盛教授列举了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1912-1928年)及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1928-1949年)的“因果关系”判例并进行述评。所列举的大理院“因果关系”判例有四起:“因奸致死”、“铁瓢殴伤头颅殒命”、“用手打几下就死”、“奸情命案”。对于“因奸致死”案,黄源盛教授赞同了湖南高等审判厅“强奸致废疾罪”的判决,认为大理院改判“强奸致死罪”的做法值得商榷。所列举的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因果关系”判例有三起:“被毒杀自缢身亡”、“被追捕跃入水中溺死”、“因奸致羞愤自杀”。黄源盛就第三起案例谈到了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强奸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之规定的理解并指出了这一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然后,黄源盛教授谈到了近世刑事思潮中认定因果关系与罪责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在比较视野下,黄源盛教授梳理了日本、德国、意大利、英国、美国等外国立法例“类保辜制”的发展轨迹。此外,还谈到了民国以来判断“因果关系”的两种学说:条件说与因果关系说,其中因果关系说又可细分为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及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司法实践面来看,大理院时期及民国二十八年以前最高法院的判例大多数倾向采“条件说”的立场,民国二十八年以后,司法实务的风向转变,绝大多数判例明显倾向采相当因果关系说。随后黄源盛教授总结道,综观所列举的大理院及最高法院的判例,显然是从传统中国的保辜制,迈向近世刑事思潮因果关系论的过渡转型之作,标志着中华法系的结束,开启了继受欧陆刑法的新页。
最后结语部分,黄源盛教授指出历史的精彩处在变与不变之间,何以变?如何变?变如何?传统中国的刑律中有保辜制的规范,而在近世欧陆刑事思潮中则有因果关系理论,两者之间虽然有时空的断裂性,却也具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都设有因果关系中断的阻断机制。保辜制虽受制于历史的局限,却也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与合理性。其与近世刑事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传统旧律采取绝对形式主义,完全以时间的经过(辜限)作为标准,未免过于僵固;而近世刑法就实质因素考量,以为因果关系存否的基准,否定了辜限,体现出因果关系的另一新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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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副教授、李栋教授进行与谈

 

随后,讲座进入到与谈环节。赖骏楠副教授认为黄源盛教授的研究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一个刑法内部教义学问题,还涉及到法医学的问题,是一个跨学科、跨维度的问题。从刑事法律领域的伤害问题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出发,去梳理中国传统法中保辜条款及其实践的近代转型。赖骏楠副教授提出了两点体会:一、从比较法视野来看,保辜制度不是个例,普通法中长期存在类似保辜制度,同样存在时间因素的介入。二、法治体系的进步与其他体系、其他社会领域的进步是密不可分的。

李栋教授认为:一、黄源盛教授以现代法学的视角探讨传统保辜制度与西方近代刑法学中因果关系之间的异同,做出了法与史相融合的法史学研究示范。民国判例的选取更能够体现如何把中国法律史上历时化的材料进行共时化的表达,方便打通古今,实现脉络化——去脉络化——再脉络化的转变。这与历史法学派所强调的历史体系性方法具有相似之处。二、保辜当然涉及到中国古代因果关系,但不是全貌。保辜制度似乎更多是保证刑法的谦抑性,体现的是收缩性的因果关系。产生因果联系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代刑法一罪一罚的制度以及出礼则入刑的法理观。在保辜制度之外,传统法中应还有其他涉及因果关系的制度设计。

在交流提问环节,黄海东律师提问:保辜制度是否与犯罪主观恶性存在关联?保辜的适用是否有程序条件的限制?

黄源盛教授回应道:传统条件下,法医技术落后,命盗案件未必都能从医学方面进行有效鉴定。民国以后,西医强势传来,但西医也未必能够解决所有的因果关系问题。传统法时代的保辜问题,有时也依照人性论、情理论、社会客观的常理或知识基础来进行事后判断。且保辜不能完全等同于因果关系,它们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不同,虽然它们要处理的问题有些相似,但它们的实质内涵是不同的。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李圆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21级硕士生。

          张芮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21级硕士生。

编辑:周雨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21级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