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上午,洪范学术论坛第89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资政院弹劾军机案的宪法学解读”,主讲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教授,与谈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武乾副教授。讲座由本校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饶传平老师、江汉大学法学院的童旭老师、本校法学院的陈会林老师、蒋楠楠老师、严新宇老师、伊万老师、以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聂鑫教授发言
讲座伊始,聂鑫教授对资政院弹劾军机案的宪制背景及始末缘由进行了回顾。他指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归于舆论”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核心宗旨,因此资政院作为预备立宪时期的准国会机关,虽隐约具有上下两院制国会的影子,但与英、美、法的国会不同,并无约束政府行为的实质权力。国会未开之前,资政院以代议机关自居,自许为民意总代表,在立法职权与宪法地位方面与军机处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而该斗争之顶点则为1910年的资政院弹劾军机案。
1910年8月,湖南省巡抚杨文鼎发行地方公债120万两。但杨文鼎没有把这件事提交给省咨议局审议。咨议局议员们认为此举有违制度,因此将杨文鼎告到了上级议会机关——资政院。资政院认为,杨文鼎发行公债未经咨议局议决,属于剥夺咨议局权限,是违法行为;应将发行公债事宜交由咨议局议决,并对杨文鼎给予相应处罚。但此时军机大臣副署的谕旨却声称,此事属于“疏漏”,但是仍然须“遵前旨办理”。对于军机处的这一做法,资政院中占主导地位的立宪派议员非常不满,而军机处对于资政院的抗议却无动于衷。几番斗争下来,资政院议员们群情激奋,对全体军机大臣提出了弹劾,并要求立即废弃军机处,设立责任内阁。在内阁未成立之前,军机处必须对资政院负责。最终,清廷将弹劾案留中,不交决议,也不批复。尽管如此,该案仍然留下了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聂鑫教授指出,在现代立宪政体下,责任内阁对代议机关(国会)负责,因此代议机关可以追究责任内阁,或者“倒阁”,或者解散国会;而在清末宪制框架下,军机处乃是承自雍(正)乾(隆)时代的皇帝秘书机构,其副署皇帝谕旨与责任内阁之副署存在本质不同,而资政院乃至未来国会的主要功能都只是“舆论之总汇”,是清议的场所,并不具备立法权与监督权,故资政院实际上并不具备追究军机处的权力,或者说军机处无需对资政院负责。因此,资政院弹劾军机案是现代立法权与古代行政权之间的一场“关公战秦琼”。
聂鑫教授认为,“资政院弹劾军机案”持“弹劾”之名,行的却是“倒阁”之实。这种怪异局面之所以形成,关键在于资政院中居主导地位的立宪派议员故意将军机处与资政院的关系混同为责任内阁与代议机关(国会)之间的关系。立宪派的这种做法表面上是针对军机处,实则是针对皇权,要将英国的虚君立宪和责任内阁制度移花接木到大清朝。可谓用心良苦!
对于“资政院弹劾军机案”中立宪派议员的言行,聂鑫教授称之为“立宪派的革命”。他认为,立宪派议员们跳出清廷预设的筹备立宪游戏规则,无视自身的宪法地位与权限,企图用投票方式实现宪制革命的政治目标,实属“越权违法”。尽管这种做法是政治目标良善的所谓“良性违宪”,但也留下了一些恶劣的政治遗产。资政院议员作为立法者,一方面不能以身作则地守法,反而为自身便利计来改变既有规则,用政治目标破坏法律秩序;一方面又以英国国会自诩,以民意代表自居,以为议会立法可以“无所不能”,企图通过投票来改变现实的政治秩序与权力平衡。这种行为不是理想主义,而是“想象主义”。民国初年国会恣意“毁法造法”,以致政客们纷纷仿效,坏法以争权。近代中国法律尊严始终难以树立,或非偶然。由此看来,“资政院弹劾军机案”中的是非功过,确实值得今人深思。
李栋教授发言
聂鑫教授发言之后,讲座进入交流互动环节。李栋教授认为,聂鑫教授对资政院弹劾军机案的相关史料进行了系统的爬梳整理,并从宪法学的角度加以解读,很好地体现了法学的法律史研究范式。清末预备立宪作为近代中国重要的宪法时刻,尚不存在既定的宪政框架。因此,仅从实证主义法学的角度审视资政院弹劾军机案,似乎是不够的,立宪派的自然法诉求也应受到重视。易言之,资政院议员的行为尽管缺乏实在法的依据,但其对清廷改革的推动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武乾老师发言
武乾老师认为,当前的法律史教科书往往从概念出发,而不是从史料出发,聂鑫老师运用丰富的史料展现了晚清资政院议员们的鲜活形象,值得大家学习。就时代风气而言,革命的浪漫激情已经退去,法律的理性精神渐渐养成。在纷繁复杂的变革面前,今人应当秉持理性审慎的态度,维护法律尊严,渐次改良社会。
饶传平老师发言
饶传平老师认为,西方各国的宪政模式都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根源,资政院对宪政过于迫切,从而忽视了西方制度之于中国的契合性问题,不仅有失理性,更导致了局势的失控。“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在宪法改革和法治推进问题上,现代中国人应该学会理智对待。
陈会林老师发言
陈会林老师认为,人的认识活动包括事实的描述与价值的判断两个部分,史学的法律史的重心在于事实的描述,而法学的法律史则侧重于价值的判断。他指出,资政院的矛头所向并不在于军机大臣,而在于军机处这一机构,该案最终使得朝廷认可了资政院的决议权,并通过了内阁官制,这实质上反映了皇权与民权之间的斗争。
童旭老师发言
童旭老师认为,规范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心所在。私法与公法背后所彰显的价值有着重大差异:私法来源于生活,是经验理性的汇总;公法则以缜密的价值体系为框架,是逻辑理性的建构。
伊万老师发言
伊万老师表示,清末是中国学习西方宪政的重要时期,宪法的机能在于限制权力,制宪权作为一种创制宪法的权力,其先于国家权力并产生国家权力。宪政模式下的权力是相互制衡的,可以避免了权力的专横,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史博士研究生王小康提问
本校法律史博士研究生王小康向聂鑫教授提问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审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设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就当时的美国法律而言,这个审查本身也是一个良性违宪事件,是缺少法律依据的。那么,资政院的良性违宪行为与之有无可比性?应如何评价?聂鑫教授回答道,马歇尔审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事后成为了一个传奇,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立宪派议员作为立法者,一方面不能以身作则地守法,另一方面又以英国宪制下的国会自居,违法地扩大自身的权力。这不是理想主义,而是“想象主义”。
陈景良教授总结发言
最后,陈景良教授在总结中指出,过往的历史业已淹没在漫漫的时空长河当中,法律史学者应秉持缜密笃实之精神,对纷繁复杂的史料文献加以爬梳整理,并以法学的视角进行解读,增进今人对现实的理解,从而重现法律史学科的魅力与价值。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文:王光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摄像:赵静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编辑: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