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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志教授学术讲座:民国前期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加工利用

徐立志教授学术讲座:民国前期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加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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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上午,学术校庆名家讲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82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民国前期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加工利用”,主讲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立志教授。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主持,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与法学院武乾春杨诸位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徐立志教授指出,《大清民律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该草案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共1569条法条构成。修订法律馆仅完成该草案前三编的拟定工作,而对于后两编则仅形成内部征求意件稿。

一般认为,该草案在民国时期仅作为立法参考资料使用。徐立志教授认为,该草案虽由于未生效而无法被民国司法机关正式援用,但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一直处于一种存活状态,并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发挥着影响力。

其后,徐立志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民国初年对该《草案》的四次修订活动和该草案在当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他强调,在研究清末立法文件时须特别关注其所附《立法理由书》,《立法理由书》常常会对法案术语进行解释,并被司法者援引适用。

徐立志教授认为,在缺少可供援引的民事立法的情形下,法院审理案件、制作判例时,均会参考《草案》;上诉状亦常引《草案》条文;其时,许多民事立法的注释本也以《草案》为依据。因此,该《草案》实际上已经成为当时的间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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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演结束后,徐立志教授与在场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互动。李栋教授认为,徐立志教授的讲座详细地展现了《草案》的四次修订过程,他对徐立志教授严谨的治学方法深表钦佩。本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古戴同学表示,徐立志教授关注到民国司法者将《草案》作为“条理”适用,这一观点对其完善论文颇有帮助。本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王小丹同学向徐立志教授提问,《草案》的间接法源作用”这一问题是如何关注到的?徐立志教授回答道,他发现上世纪学者对《草案》不同版本的引用十分混乱,故而关注此问题并展开对《草案》不同版本的梳理。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刘舟祺同学向徐立志教授提问道,立法与司法如何尊重社会实际情况?徐立志教授指出,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契合,还需依靠社会自我调控机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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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景良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第一,法律史研究者应当注重重其史实,详其本末”的研究方法,法史研究必须立足于文献,若不从文献着手,法史研究便失去了韵味。第二,在清末修订《大清民律草案》中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的关系问题,可以从文献出发进一步展开研究。第三,清末民初这一段历史很值得研讨,它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而当今社会仍处于中西文化的激荡之中,法律现代化与老百姓生活的逻辑”如何调和,仍需要研究探讨。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