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上午,学术校庆名家讲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82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民国前期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加工利用”,主讲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立志教授。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主持,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与法学院武乾、春杨诸位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徐立志教授指出,《大清民律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该草案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共1569条法条构成。修订法律馆仅完成该草案前三编的拟定工作,而对于后两编则仅形成内部征求意件稿。
一般认为,该草案在民国时期仅作为立法参考资料使用。徐立志教授认为,该草案虽由于未生效而无法被民国司法机关正式援用,但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一直处于一种存活状态,并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发挥着影响力。
其后,徐立志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民国初年对该《草案》的四次修订活动和该草案在当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他强调,在研究清末立法文件时须特别关注其所附《立法理由书》,《立法理由书》常常会对法案术语进行解释,并被司法者援引适用。
徐立志教授认为,在缺少可供援引的民事立法的情形下,法院审理案件、制作判例时,均会参考《草案》;上诉状亦常引《草案》条文;其时,许多民事立法的注释本也以《草案》为依据。因此,该《草案》实际上已经成为当时的间接法源。
讲演结束后,徐立志教授与在场的老师和同学进行了互动。李栋教授认为,徐立志教授的讲座详细地展现了《草案》的四次修订过程,他对徐立志教授严谨的治学方法深表钦佩。本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古戴同学表示,徐立志教授关注到民国司法者将《草案》作为“条理”适用,这一观点对其完善论文颇有帮助。本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王小丹同学向徐立志教授提问,“《草案》的间接法源作用”这一问题是如何关注到的?徐立志教授回答道,他发现上世纪学者对《草案》不同版本的引用十分混乱,故而关注此问题并展开对《草案》不同版本的梳理。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刘舟祺同学向徐立志教授提问道,立法与司法如何尊重社会实际情况?徐立志教授指出,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契合,还需依靠社会自我调控机制完成。
最后,陈景良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第一,法律史研究者应当注重“重其史实,详其本末”的研究方法,法史研究必须立足于文献,若不从文献着手,法史研究便失去了韵味。第二,在清末修订《大清民律草案》中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的关系问题,可以从文献出发进一步展开研究。第三,清末民初这一段历史很值得研讨,它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而当今社会仍处于中西文化的激荡之中,法律现代化与“老百姓生活的逻辑”如何调和,仍需要研究探讨。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