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源盛教授进行讲座
2018年5月22日下午,学术校庆名家论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81期“中华法文化的传统、应用与转化”系列讲座第三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无民法典如何进行民事审判?——从民初大理院到当今两岸的判例制度”,主讲人为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黄源盛教授。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主持,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与本校韩桂君老师、许昌学院王忠灿老师及我校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黄源盛教授再次强调法文化研究的三重境界:通古今之变,明中外之异,究当世之法。随后,他便正式切入本次讲座的主题。在考察传统中国法时,黄源盛教授创造性地提出了“类判例制度”的概念。在中国传统的成文法体系外,还存在着一个“类判例制度”传统,如秦之廷行事,汉之春秋折狱、故事与决事比,魏晋之例,唐之条格,宋之编敕,元之断例与条格,明清之条例与成案等。
至于民初“无民法典如何进行民事审判”,黄源盛教授认为,这便依赖于判例与解释例,其中判例尤为重要。他认为,大理院判例是近代判例制度的胎动。随后,黄源盛教授向李栋教授提出了一个比较法层面的问题:大理院判例与英美法系、欧陆法系的判例有何区别?李栋教授指出,较诸英国传统判例法规则,大理院判例表面上看具有判例法的形式,实际上是从判例中抽象出“判例要旨”,由此形成一种一般性规范。
黄源盛教授回应道,一般所谓“判例法”是将案例事实与判决理由均囊括在内,而大理院“判例要旨”仅为案件判决中的数句判决理由。故依性质而言,当今大陆的指导性案例和台湾地区的判例与大理院“判例要旨”实为一脉相承。黄教授指出,判例对于成文法国家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判例有助于维持裁判的一致性、安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判例也具有实际的法律拘束力。
在黄源盛教授看来,中国大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法律依据的欠缺,即合宪性与合法性的问题。就完善中国大陆案例指导制度而言,黄源盛教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性质和司法定位;第二,理顺司法机关选择案例和立法机关颁布案例之间的关系;第三,推进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工作。
黄源盛教授结束发言后,讲座就进入了现场互动环节。李栋教授认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活动中均存在着判例制度或“类判例制度”。因此,“判例法”实际上是东西方法律文明的一个共同现象。
李栋教授发言
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古戴提问道,在对大理院判例史料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如何得出和升华自己的结论?黄源盛教授指出,法史研究离不开史料、史实、史论三步,他将在接下来的座谈中详细讲述自己的学习之法。
古戴同学提问
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华杰向黄教授提问道,大理院解释例是否具有立法的功能?黄源盛教授回答道,解释例的功能在于阐释法律以填补空白或细化规则,因此,较之判例它的立法功能没有那么明显。
华杰同学提问
韩桂君老师指出,现实案件的多样性与规则适用的复杂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解决这一问题正是中国大陆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现实价值。同时,宪法和法律之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由此来看,若案例指导制度能实现这一目的,就不会引发违宪危机。黄源盛教授回应道,从宪政司法的角度来讲,判例法的正当性危机在于它有可能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分权原则,即判例法之产生有侵害立法权之嫌疑。
韩桂君老师发言
王忠灿老师认为,中国大陆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发挥着司法解释的功能,是广义的司法解释。它的关注点不在于“案”而在于“例”,其目的是通过一个案件判决确定一个一般性的规范。
王忠灿老师发言
最后,陈景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发言。首先,他指出,黄源盛教授的学识和人格都堪称楷模,在黄教授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位学者对中国传统的温情与敬意。第二,判例制度或“类判例制度”之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仍有重要价值,是因为“法制一定而事端无穷”,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判例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补充。第三,什么是法律、依据什么进行裁判,这是法学和司法的核心问题,今人须从事实认知、证据运用和规则证成三个维度来考察、辨别各个法系在此方面的异同。第四,当代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从而让每个个体感受到公平正义。陈景良教授发言完毕后,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陈景良教授进行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