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源盛教授进行讲座
2018年5月21日下午,学术校庆名家论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81期“中华法文化的传统、应用与转化”系列讲座第二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以法杀人乎?以理杀人乎?——春秋折狱与原心论罪”,主讲人为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黄源盛教授。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会林副教授主持,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和来自法学院的郑祝君教授、伊万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和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黄源盛教授强调了本次讲座的宗旨——传授研究方法、交流学术观念、培养法律文化思维、提升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他指出,今天所讲的“春秋决狱”虽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但他将会使用现代法学的观点来审视这个古老的题目。黄教授以戴震“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之语引出了本次讲座的主题——春秋折狱与原心论罪。他认为,所谓“春秋折狱”,乃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义来比附论罪科刑,但所引经义不以《春秋》为限,只是以《春秋》(尤其是《春秋公羊传》的义例)为主。因此,“春秋折狱”的确切含义是指援引以《春秋公羊传》为主的经义来裁判刑狱。
黄源盛教授认为,两汉之所以盛行春秋折狱,原因有四:律令繁琐、经学风尚、明经致用和礼教传统。而唐以后之所以少有春秋折狱之例,是因为春秋折狱的功能在于“以经解律”,唐律既已“一准乎礼”,自然也就不需要引经折狱了。
黄源盛教授提到,首开春秋折狱宗风且最负盛名者,当属董仲舒。因此,对于春秋折狱这一论题的讨论,须首先区分董仲舒的春秋折狱案例与董仲舒以外的春秋折狱案例,否则对春秋折狱的评判会有失公允。黄源盛教授以现存的四则董仲舒春秋折狱案例向我们展现了春秋折狱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修正苛法的重要意义。
针对“春秋折狱破坏罪刑法定”的批评意见,黄教授指出,首先我国古代并无近代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其次,在处理律无明文的疑难案件时,春秋折狱起到了法律漏洞填补的作用。对于有人所谓“春秋折狱破坏法的稳定性”,黄教授承认春秋折狱会导致“以意为轻重”之弊,但他认为,如果真正遵循董仲舒所强调的“本其事而原其志”原则,那么春秋折狱往往会产生积极效果而非相反;那种“引经失义”的非正常的春秋折狱,是由儒臣法吏对“诛心”的判断标准不一而造成的,这不应归咎于春秋折狱本身。
在黄源盛教授结束发言后,讲座就进入了互动环节。陈会林老师认为,黄教授的讲座体现了“通古今于一堂,集智趣于一体”的境界,非常具有启发性。他指出,中国大陆的法律史教科书将春秋决狱安排在制度史的框架中,这一设置与黄先生的观点存在差异。
陈会林老师发言
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王天一同学提出,春秋决狱通常被认为有“破坏法律统一性”的弊病,我们能否将其视为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创制新法,从而论证其正当性?黄教授指出,律文若有规定,则春秋决狱是以经义解释法律;若存在法律漏洞,则春秋决狱是通过类推适用对律文进行创造性的补充。
王天一同学提问
伊万老师指出,黄教授对春秋决狱的讲授非常精彩,他由此想到了制度和思想之间的重要关系。从西方法律史来看,法律的发展是与案例相关联的,案例编纂活动不仅构建了法律制度,而且还催生了法律思想。他进一步指出,思想的作用在于指导实践,不能将思想意识形态化,否则会影响法律的灵活性。
伊万老师发言
最后,陈景良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第一,黄源盛教授所采用的“设问辩难”方法,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中国先秦诸子的学术活动若合符契,非常具有启发性。第二,《礼记·学记》有言,“善学者,师逸而功倍……善待问者如撞钟,扣之以小者则小鸣,扣之以大者则大鸣……此皆进学之道”。黄先生设问辩难,循循善诱,诸位学子应该抓住这个宝贵机会,勇于思考和发问,提出具有冲击力的问题。第三,在由中国法律传统、西方法律传统和革命思想传统所共同建构的当代中国法律框架下,对法律的确定性和客观性的需求不可能被那种严格的、教条主义的法治理念所满足。现有法律规范不可能完全穷尽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可资适用的情况下,对于疑难案件该以何种法律渊源作为裁判依据?这是一个可供同学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陈景良教授发言完毕后,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