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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学术讲座“西方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比较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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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5日晚,学术校庆名家论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七十八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西方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比较与反思主讲人是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志强教授,讲座由法律文化研究院李栋教授担任主持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乾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谢晶老师、本校法学院的陈会林副教授、罗鑫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


在引言部分,从介绍美国学者络德睦的著作《法律东方主义》及其系列相关研究成果、汉学界其他学者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出发,王志强教授指出,这些研究充分体现了西方学者对中国的重视、对中国法的重视以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重视。在“法律东方主义”理论影响的背景下,在西方学者研究成果的推动下,对于中国法传统的理解和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王志强教授阐明了法律东方主义以及西方学者眼中中国传统法的特征。在反思西方学者对东方法律传统研究学术史的前提下,他指出,西方学者反思和批判的法律东方主义的本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优越论的立场来看待和认识中国传统法,将其视为与西方法律传统相对立的表现(落后、野蛮、不开化等)。这些来自于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法的描述和构建,固化了从“五四”以来的中国知识群体对自我文化的认识,对此,可称之为“自我东方主义”。“自我东方主义”的表现就是“观念上的自我矮化”和“体系上的全盘西化”。这导致中国人在西方价值体系的背景下,看待自身法律传统时,在文献当中无法找到直接对应的描述和制度、知识信息,从而遗忘了先人的知识体系。当下学界利用现代西方法律知识体系来理解和描述中国传统法的方式有一个潜在的价值预设,即西方法律知识的话语和概念体系是一个普世的永恒真理,而这些做法和预设值得质疑。从中国传统中寻找类似西方法律智慧表象的做法,是比较法研究的大忌。价值预设应该在平等、合理的前提下展开。他进一步指出,现代的法律概念是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工具,如何运用现代法概念来理解、描述并分类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确实具有挑战性。此后,他还介绍了日本学者寺田浩明“非规则性法”的概念,对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进行了比较:西方属于“规则先行”的法治社会,中国古代不是典型的规则性法,没有可预测性,似乎并不存在可预期的法;但是中西方传统中都有对公平正义的规则诉求。他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批判和反思,即规则性的法当中是否亦有非规则性法的体系?并举例西方成文法的来源和第一个判例的生成、以及陪审团制度的运作等,来回应对该概念的批判。王志强教授认为,“规则先行”的“形式理性”只是一个神话或借口,西方法律制度看起来很美,法律的职业性和规则性在西方也有例外和纰漏。

什么是中国的法,如何重新描述和解释中国法传统?“非规则性法”概念的解释力如何有助于描述我们的法律传统和法律规则?王志强教授举例指出,这可以落实到中西方对于合同认识差异解释的应用之上。对于西方人来讲,合同是交易的结束,交易双方要严格履行,是当事人的法;对于一般的中国人来讲,合同是交易的开始(这将导致不断变化的新交易出现),对合同的承诺并不看重。这些法现象都值得我们去重新思考和认识,启发我们如何去描述中国以往的法体系,以及我们如何去解释这样一种状况。除了文化的解释之外,他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建构也影响了中国法的格局安排和传统法观念。

在反思的背后,王志强教授回望了当下时代为何会产生民族自觉、自豪、自尊的话语。他指出,通常认为“法律东方主义”之所以重回当下,中国不断上升的物质经济实力让国人找回了传统的自信心,物质经济实力充分发展的社会是和制度建设紧密相关的,制度建设推动了物质文明的繁荣。他进一步指出,学术立场和学理表述无法脱离当下时代。我们应当通过结果主义还是通过价值主义来判断一个制度、观念的高下优劣(前提是制度和观念是有高下优劣的),这些价值是否存在位序差别,其本身是否具有普适性?

此后,讲座进入了交流互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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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教授首先就讲座做了精准的小结。他认为,王志强教授的讲座启示我们如何去看待我们的固有法、中国的传统法,生活在当下时代的我们,如何使用固有法的语言、逻辑去面对西方法的框架和理论,进而反思对中国法律史的解读和认识。在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下,我们在反思中国法律传统主体性的同时,如何占有更宽的视域是我们描述、解释中国传统法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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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玉章教授认为,王志强教授从比较和反思的两个视角维度来考察西方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信息量非常大,在介绍大量信息的同时,又给我们不断的反思和提问。西方夹杂在知识之中的方法论、渗透在知识之中的基本前提,对于我们中国学者来说,究竟是不是不二法门、灵丹妙药?吴玉章分享了自己对于中国传统法研究的思考,即中国传统法下的“法官”是如何审理案件的,他们认识和审理案件的结构(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是什么,如何在头脑中梳理加工案件的基本要素,他们思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他以《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研究为例,认为古代“法官”梳理案件的几个基本因素(根据重要程度层级区分)为,即伦理道德、法条规定、法官对自身职责的认识和社会习俗。这些因素之间的固定关系为,道德伦理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不曾出现法律否定道德的案例)、法条亦相当重要(用法条来回答问题),比较诡吊的问题是“法官”可以不依法判案,在某些条件下法条的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如果道德的要求显得过于空泛、法条规定又不太清晰明确,“法官”以对自己责任心的认识来做出自己的判决;同时古代州县的“法官”和中央“法官”的关注对象不同,后者更多关注政治,前者更多关注道德、法律和责任。吴玉章指出,通过思考古代“法官”的认识和审判结构,可以给我们带来两点启发:一方面帮助我们了解古代“法官”们如何认识、加工、判决各种各样的案件,另外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法官们对案件的认识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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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乾老师认为,今天讲座阐述的海外汉学界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深感收获颇丰;尤其是王志强教授对于寺田浩明关于“非规则性法”概念的介绍和引申,即中国传统法以外的其它各个法系都有“非规则性法”的传统。他指出,这些收获也促使了他的反思。“类型上”的法更多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法,从逻辑学、规范法学、分析法学的角度来分析,从规范本身来论证,把它换成一个历史维度的话,把静态的类型比较转换成一个历史长时间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国古代也有“规则性法”,故能不能理解为“规则性法”和“非规则性法”是中西法律传统发展中的共同规律呢?他以中国近代张之洞在湖北武汉的“洋务”法律创制为例,在传统中国“全能无限”地方政府的背景下,认为张之洞及其前人们在没有受到西方行政法制度的影响下,无形当中创制了各个不同职能分工的专门化局所机构,这些做法和西方的科层官僚制是非常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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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罗鑫老师就西方视角非中文表达的中国法律史传统问题与王志强教授做了交流和探讨。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