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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教授学术讲座:Rule Of Law——法治:法律概念的对译


2018年5月4日上午,学术校庆–名家论坛暨洪范学术论坛第七十七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Rule Of Law——法治:法律概念的对译”,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贵连教授。讲座由本校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担任主持人,由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谢晶老师担任与谈人。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饶传平老师、江汉大学的童旭老师、本校法学院的蒋楠楠、伊万等诸位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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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陈景良教授对李贵连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向与会者介绍了李教授的工作经历和研究成果,随后李教授便正式开讲。李贵连教授指出,近代中国翻译引进的源自西方的“民主”、“权利”、“自由”、“宪法”等概念,其语词在中文里古已有之,但其原始含义与翻译所指向的含义却大不相同。比如,“民主”在中国古代指的是万民之主,即皇帝天子,现代含义却是指向“德谟克拉西”(democracy)。又如,“自由”在中国古代多与否定性意象(即“不自由”)联系在一起,如《孔雀东南飞》中焦母对焦仲卿说“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这与近代西方文化张扬个人自由(freedom)的文化理路是大相径庭的。再如,“宪法”在中国古代指的就是刑法律令,并没有西方“constitution”作为根本法、政权组织法、权力限制法的含义。


正因中西之间存在着这样的语词对译难题,李贵连教授认为,近代中国人在翻译“法治”一词时同样面临着许多困难。他指出,“RuleOf Law”的概念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后被对应译为汉语“法治”一词。然而,“法治”在汉语中早已存在,其含义与西方现代所谓“法治”是非常不同的。李教授提到,关于这一辨析,清末法学大家沈家本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申韩法治是“专制之尤”,也就是集权;西方法治则是三权分立,互相维持,使人人都有自由的便利,又不超越法律的范围。李贵连教授认为,沈家本的这一辨析可谓抓着“Rule Of Law”的精神命脉了,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最后,李贵连教授强调,辨析中西法律概念时必须结合其各自的具体历史来源,将其各自意涵还原到实际的历史语境当中。中国的“法治”概念形成于几千年的农业社会文化之中,这一概念的内涵无法涵盖现代法治(Rule Of Law)的人权保障(right)和分权限权(power)的宗旨,如果不对其加以反思和纠正的话,中国的法治认识和法治事业是无法成功适应这个商业化的现代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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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教授发言结束之后,讲座就进入了交流互动环节。

闫晓君教授认为,李教授的讲座展现了开阔的眼界、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思维,抓住了中西法文化沟通交流中的关键问题,即语词对译,非常具有启发性。此外,他认为,进行中西语词对译研究的时候,除了可以进行中西文化比较之外,还可使用中国古代的训诂文字之学,这有助于今人深刻把握中国语词的精髓,更好地实现中西对译。

闫教授还提到,对于青年学子而言,一方面要学习方家通人如李贵连教授所进行的这种宏观比较,从中获得高屋建瓴的感悟,另一方面,在论文选题上,还是应该首先着力于比较具体细致的微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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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晶老师表示,李贵连教授在五四运动99周年之际重提“民族”“自由”的中西沟通对译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她指出,中西对译和比较是难度非常高的学术工作,但惟其困难方见得其背后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本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王天一认为,李贵连教授的讲座对其理解“法治”意涵很有启发,区分申韩“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内涵确实是法学学术人的重要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严新宇提到,他非常认同李教授讲座中所强调的中西语词对译所反映出来的文化差异,而要弥合这种差异并将中国导向现代法治仍然需要学人在发掘传统资源、实现中西沟通上做出更大的努力。

饶传平老师指出,研究近现代西方法学语词的汉译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学术工作,这是今人了解西方、了解现代、理解中国、解释中国的前提,这与胡适所谓“研究问题,输入学理,整理国故,再造文明”乃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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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最后,陈景良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

首先,他指出,对关键的法学概念进行中西比较考察,这有助于说明其内涵差异,对于法律史研究有着基础性的功用。

其次,中西法文化形态确实存在着差异,其本质差异在于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西方传统文化中是法律支配权力,中国传统文化中是权力支配法律。

第三,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就是法律支配权力,在这方面中国当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人既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也要重视本民族的传统智慧。要使现代法治(Rule Of Law)实现本土化,必须认真对待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逻辑。

在陈景良教授发言完毕之后,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