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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教授学术讲座: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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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27日下午,洪范学术论坛第76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学术价值”,主讲人是武汉大学历史学院陈伟教授,与谈人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力教授与本校哲学院老师夏世华博士。本次讲座由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张继成、武乾、春杨、陈会林、李培锋、蒋楠楠、伊万等诸位老师以及数十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和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陈景良教授代表法律文化研究院对陈伟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并向与会者介绍了陈伟教授的工作经历和研究领域,随后陈伟教授便正式开讲。首先,陈伟教授对于岳麓秦简的来历作了一番介绍。他指出,所谓“岳麓秦简”,全称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系2007年12月从香港古物市场购得并入藏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的两千余枚秦代竹简与2008年8月香港一收藏家捐赠给岳麓书院的数十枚秦简之总和。自2010年起,《岳麓书院藏秦简》已陆续出版5册,除前两册外,第三册至第五册均为法律文献,内容包括奏谳书、秦律与秦令。其尚待出版的两册,大部分为秦令。据统计,岳麓秦简共有2176枚,其中法律文献约占三分之二。可见,岳麓秦简法律文献在数量上是十分可观的。

陈伟教授认为,在研究和探讨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学术价值之前,必须讨论的前提性问题是岳麓秦简原件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年代定位问题。他提到,虽然经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的科学检测和以李学勤先生为首的多位简牍专家现场鉴定评估,这批竹简已被认定为秦简,但由于岳麓秦简出于购藏而非官方考古出土,学界中仍一直存在质疑这批竹简真实性的声音。陈伟教授指出,尽管学界对竹简真实性进行质疑是学术严谨性要求使然,是非常必要的,但他仍然认为这批竹简确为秦简而非伪造,并且有着充足证据来支撑这一观点。

陈教授列举了以下三方面的证据。第一,岳麓秦简法律文献中有些律名系首次出现,无从抄袭或者杜撰。譬如,《奔敬律》(“敬”通“警”)《尉卒律》首见于岳麓秦简中,睡虎地汉律中也有《奔命律》(“奔命”与“奔敬”应该意思相近,均指在紧急状况下快速驰救)《尉卒律》。睡虎地汉律虽出土于2006年,但相关内容成果在今年《文物》第3期才公布,而岳麓秦简则在2007年前后即已面世,故一方面岳麓秦简无从抄袭、杜撰,另一方面睡虎地汉律的内容也反过来证明岳麓秦简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岳麓秦简法律文献中记载的有些法律条文系首次出现,无从抄袭或者杜撰。譬如,岳麓秦简《尉卒律》(肆143-146号简)规定“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而里耶秦简8-157记载迁陵县启陵乡乡啬夫请求县廷任命(“除”)成里的成“为典”(担任“典”),县廷驳斥说“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典,何律令应?”比照岳麓秦简《尉卒律》的这条规定,才知道这正是县廷据以驳斥的法律条文。

第三,岳麓秦简法律文献中出现了一些具有特定意味的秦汉时代的专有字词。譬如,岳麓秦简伍196-198号简:“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笱(苟)若与父母言,父母、典、伍弗忍告,令乡啬夫数谦(廉)问,捕系【献廷】”。陈伟教授提出,“笱若”应作“苟若”。《汉书·贾谊传》曰:“顽顿亡耻,奊詬亡节,廉耻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故见利则逝,见便则夺。”颜师古注曰:“若尤然。”“苟”此处为草率意。故“笱(苟)若与父母言”,意思就是:草率、粗鲁地与父母说话。陈教授认为,“苟若”这个词后世不用,现代作伪竹简很难精细到稀见专有字词这个层面。以上三点均是岳麓秦简不可能出自伪造的证据。

在论证和揭示了岳麓秦简原件本身的可靠性之后,陈伟教授进一步谈到了岳麓秦简的年代定位问题。陈教授指出,岳麓秦简纪年资料,大致分为法律文献与个人文书两类。业已刊布的法律文献,年代比较早的几件在秦王政初年,年代最晚的一件在秦始皇三十年。个人文书,主要是《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三十五年质日》。综合这些资料来看,岳麓秦简法律文献应是颁布或抄录于秦始皇(秦王政)在位前后一段时间,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是其下限。

接下来,陈伟教授开始正式介绍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学术价值。他认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推进秦汉律体系的复原。陈教授指出,秦汉律文传于后世者可谓吉光片羽,清末沈家本的《汉律摭遗》和程树德的《汉律考》标志着秦汉法律文献辑佚的巅峰。1975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1983年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都包含着相对原始、系统而丰富的律令抄本,引发了海内外学界对秦汉律令的研究热潮。而岳麓秦简法律文献作为新近出现的材料,其对复原秦汉律体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增加多个秦律篇名。岳麓秦简所见律名共20种,其中不载于从前所见秦汉律令文献而首次出现者有8种:奔敬律、尉卒律、亡律、贼律、具律、狱校律、索律、杂律。

其二,增加大批新律条。就新出现的律篇而言,其所包含的律条大多是首次面世。就已知律篇而言,又出现较多新的律条。譬如,岳麓秦简肆刊布的田律六条,有五条不见于《秦律十八种》。

其三,呈现某些律条异文。譬如,睡虎地《秦律十八种》置吏律157-158号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20-22号简亦载此条,但略有不同,开头一句写作“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显然地,这是因为此时秦统治郡数已多,所以删去旧律“郡”前的“十二”两字。


第二,开启秦令研究的新局面。陈教授指出,在传世文献和睡虎地秦简中,缺乏证明秦令存在的确切证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秦代案例中,有以“令”或“令曰”引导的令文,这才使秦令的存在得以确证。而岳麓秦简丰富的秦令文献,使得更为深入地研究秦令成为可能。例如,岳麓秦简伍记载了一条名为“廷卒乙廿一”的令文,该同一份令文分成至少五条书写,陈教授认为,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令文颁布时即是如此,一是传抄者出于某种目的而为之。但无论如何,这对于令文编纂、命名的研究都非常重要。又如,岳麓秦简肆中的两条先王之令(昭襄王之令344-345,泰上皇之令329-331),分别在秦王政三年、二年被确定“复用”。陈教授认为,这里涉及到秦令的有效期问题,前朝之令是否必须经过今王授意才能继续使用,这非常值得关注。


第三,丰富秦律令细节性认知。陈教授指出,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所载秦律不同,岳麓秦简律令包含了比较多的细节性规定,提供了关于当时法制和社会的丰富而有趣的具体知识。譬如,岳麓秦简肆167-168司空律记载了城旦舂罪犯应着赤色衣服的详尽规定。又如,岳麓秦简伍220-223记载了关于当时的刑具规制,让我们得知,秦代的钳枸椟杕这些刑具依规定都应用铁制作。


在介绍完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学术价值之后,陈伟教授对这项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展望。他认为,在未来三五年,岳麓秦简还有睡虎地汉律都将陆续出齐,这对于进一步研究秦代律令体系乃至深入讨论秦汉法制史将会有巨大帮助。他指出,新材料给新研究、新观点提供了广阔空间,以岳麓秦简为代表的出土文献仍有待于当今学人的探索和研究。我们应该有强烈的使命感,通过独自钻研和相互切磋,认真阅读文献、研究问题,作出与时代相匹配的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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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教授结束发言之后,讲座就进入了交流互动环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认为,陈伟教授的讲座十分精彩,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发。对于我们法学学科之下的法律史学生而言,不能只关注抽象的法学理论,更要重视一手材料,进行认真研读,才能做出真成果、好成果。对于法律文献该如何阅读、思考,如何阐发、运用,法史青年学子仍须进一步努力。

本校哲学院老师夏世华博士表示,陈伟教授的讲座使他获益良多,并促使他思考秦律与法家思想的关系问题。

张继成教授认为,陈伟教授的讲座不仅具有法史学价值,而且对法哲学的思辨也十分有帮助。在陈伟教授对竹简文献之真实性的证成中,包含了对物(人造物,指竹简载体)之真假与命题(文字,指竹简文献)之真假的双重考察,非常具有启发性。

本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王天一认为,陈伟教授的讲座对他深入理解法家思想很有助益,他指出,秦简律令的一些规定恰恰反映了法家的国家主义思想对于个人血缘天性、家庭情感的根本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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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最后,陈景良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

首先,他指出,学术人应该有时代使命感,要努力做出对得起时代的贡献。在这方面,陈伟教授的探索和研究为我们做出了极好的示范。

其次,原创性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灵魂,这要求我们重视和使用像岳麓秦简这类的一手材料,从而写出原创性的学术作品。

第三,法史专业的年轻学子要勇于攀登学术高峰,不仅要关注唐宋明清及近代的材料,更要关注秦汉乃至先秦的文献,做出立足前人、开拓创新的成果。

第四,法史学子在把握文献材料之外,也必须重视解释方法的运用。这就要求我们拓宽阅读面和知识面,从而综合运用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中国法文化博大精深,我辈学人任重道远,必立大志而勤耕耘,方能有所收获,正所谓“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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