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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法律:传统的再造与转型”学术研讨会暨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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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9日,“儒家与法律:传统的再造与转型”学术研讨会暨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武汉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承办。来自北京大学、郑州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上饶师范学院、株洲市委党校、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大学、江汉大学、湖北警官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第二师范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五十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共收到了论文三十余篇。会议安排了开幕式、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以及闭幕式等环节,在主题发言环节共有12位代表汇报了研究成果,8位评议人进行了评议。


开幕式

在开幕式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代表学校和法学院向与会学者专家表达了欢迎与问候。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徐汉明教授宣读了湖北省法学会关于由陈景良教授接任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的批复文件,并对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方向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建议研究者要结合时代思潮和法律实务来展开思考与研究。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代表会议承办方向各位学者同仁表示欢迎,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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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开幕式之后,会议正式进入了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在第一单元,共有3位代表分别就儒家“养民”说与法家“治吏”说之关系、《吕刑》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关系、20世纪中国宪法社会权条款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李启成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儒法交互为用:传统“养民”说对“治吏”说的匡正》。李教授认为,在中国历史从封建走向帝制的第一次大转型之中,社会的实际统治者由依据血缘世袭的贵族变成了凭学问选举的官员(即“吏”),因此在大一统皇朝的帝制时代,一方面皇帝不得不依靠学行优异之贤能官员来统治万民,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官员(即“吏”)进行管理和防范,即在君与臣的矛盾之中产生了“治吏”的需求。这种需求上升为法家韩非子的“明君治吏不治民”学说,此“治吏”学说对帝制中国法制的选举、铨选、监察、立法、司法等各方面都有着深远影响。李教授指出,由于法家“治吏”学说带来超高的行政效率,因此它在秦朝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然而由于长期严刑峻法带来了社会缺乏活力以及正面教化缺位,因此这种统治模式注定缺少生命力、正当性而不能持久。因此,鉴于此种历史教训和经验,在秦以后的帝制中国法制中,一方面,官方摒弃了纯粹以法家学说治国的路线,大力提倡儒家仁义道德以作为最高意识形态,而儒家“养民”的民本思想逐渐被重视,这深刻影响了帝制中国的教育制度与“法律儒家化”进程;另一方面,由于极大契合了人主专制天下的需要,法家以法术势而“治吏”的方法实质上并未被抛弃,只不过是转入地下——由此儒法两家渐渐融通,而“养民”与“治吏”也慢慢汇合起来,成为了帝制中国法制之“宗旨”的一体两面。李教授认为,正是通过“养民”说对“治吏”说的匡正,法家的“治吏”学说被内化到了儒家“养民”思想之中,从而使“治吏”学说被赋予以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这正是中国法政传统的精华所在。

郑州大学梁凤荣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吕刑><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影响》。梁教授认为,《尚书》之中的《吕刑》篇,作为公认的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刑法典的文本记载,与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法律文书具有某种历史联系:一方面,《吕刑》当中所记载周代的墨、劓、刖、宫、大辟以及赎刑等刑罚制度,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多有反映;另一方面,《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体现的秦国司法审判制度与《吕刑》当中对周代的记载也多有相通之处。

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从大同理想到宪法条款:20世纪中国宪法社会权源流考》。饶传平副教授认为,“大同”是儒家的社会理想。如何达致“大同”社会,儒家寄希望于为政者的“仁政”。但是,“仁政”的动力仍系于上(君臣)而不在下(人民),这与强调“政府的正当权力经被统治者同意而产生”的现代西方政治相比,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寄希望于对为政者的道德训诫,后者通过法律对统治者进行分权制衡。仅仅通过道德训诫,“大同”社会“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而成为乌托邦。现代宪法社会权,从权利的角度,赋予个人有获得国家帮助的基本权利,这让“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乌托邦的“大同”理想,经由与社会主义、民生主义思想的融合,演变为宪法的社会权条款,形成中西思想与制度融合、再生的一个典范,这对现代中国的民生法治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在本单元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屈永华教授与武汉大学钟盛老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屈永华教授认为,李启成教授的报告深刻而具体地说明了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的匡正方式,为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但是过分夸大“养民”对“治吏”的匡正作用,则可能有言过其实之弊,从而掩盖了君主专制政治的事实。钟盛老师认为,梁凤荣教授的研究为我们理解儒法融合提供了很好的思维视角,但是在具体说明《吕刑》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关系上,似乎还需要提供更直接的证据。钟盛老师还指出,饶传平副教授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中西法政文化交流很有启发,但是现代中国人以儒家“大同”社会理想来接引宪法社会权是否恰当,希望作者能够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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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在第二单元,共有3位代表分别就孟荀人性论的法政影响、孔子法律思想、《白虎通义》中的社会治理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春杨教授主持。

中国海洋大学时亮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孟荀人性论之争及其法政影响论略》。时亮副教授认为,人性论是先秦诸子所共同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不同类型的人性论前设会导向不同类型的法秩序结构。孟子式性善论倾向于将法政问题化约为教育问题,最终会取消政治与法律的独立地位;荀子式性恶论则倾向于过分使用外部规则对人进行强制性规范,最终会导致对人之主体性及其内在价值的伤害甚至否定。在这两种人性论思想所构成的张力与悖论结构中,秦汉以下构造基本法政制度的努力,才逐渐导向了自汉代起步,至《唐律疏议》乃告完成之以“儒表法里”或“德法共治”为主要标志的传统中国法秩序。然而对这个法秩序之存续与运转背后的意义与解释系统,则依然因为前述难以弥合的双重人性论预设,而时时面临着紧张甚至危机。因此,时亮副教授认为,为了使现代中国法政秩序得到圆足的信仰支撑,重新引出上古“天”/“帝”的超越信仰以弥缝双重人性论之裂痕是至关重要的。

中南民族大学聂长建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研究》。聂长建副教授认为,法治永远是个历史的概念,每一个时代的法治都只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当今与孔子时代相隔两千多年,孔子时代并没有产生现代法治的物质生活基础,孔子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没有必然的关系,既不必然阻碍现代法治,也不必然导致现代法治。聂长建副教授指出,孔子强调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非法;孔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也和现代法治的法律实现形态相容;孔子主张言论自由,这和现代社会的民主协商与法律商谈相契合;孔子提出了宽柔相济的司法方法论——因此,孔子的法律思想和同时代西方思想家相比毫不逊色,对于现代法治仍然有借鉴作用。

湖北经济学院张功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白虎通义>中的社会治理理论探析》。张功副教授认为,传统文化中的“治理”一词与“管理”的含义基本相同。东汉建初四年(公元79年)由章帝主持、班固编集而成的《白虎通》,体现了东汉政权的国家意志,《白虎通》中的社会治理理论成为东汉政权的社会治理的指导原则。《白虎通义》包括四十多种政典大事,涉及政治制度、国家治理、礼乐典章、法令刑律、宗教信仰、教育体系、宗法制度等内容,呈现了东汉政权社会治理理论的逻辑:第一、通过对爵、号、谥的讨论,明确了君主、公卿、大夫、士等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地位与职责;第二,将社会治理的目标概括为“三纲六纪”,以此作为理想社会秩序的标准;第三,将社会治理的措施予以具体落实,即刑赏与教化。

在本单元最后,华中科技大学杨昂副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乾副教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杨昂副教授认为,时亮副教授对思想史的梳理,很好地展现了人性论与儒家法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但是,如何选取较好的视角与论述维度以突破前人研究,避免列举式论述,可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杨昂副教授还指出,聂长建副教授的报告为今人呈现了孔子法律思想的积极贡献,很有意义;但是题目《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研究》具有歧义性,使人疑心孔子法律思想具有现代性法治因素,虽然作者原文并非如此论述。武乾副教授认为,张功副教授的报告很好地体现了思想史研究与制度史研究的结合,通过对经学与经典的关注研究揭示了东汉时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这种研究非常有典范意义;但是题目《<白虎通义>中的社会治理理论探析》似有不妥,因为今天时兴的“社会治理”一词主要指向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尤其是重视社会自治,但明显地东汉时代的《白虎通义》主要讲述政府如何自上而下地管理社会,这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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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在第三单元,共有3位代表分别就传统司法中的“小事闹大”、清代孝感县孝行、宋元时期赘婿财产继承权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上饶师范学院魏文超副教授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会林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论传统诉告中“小事闹大”的司法应对方式》。陈会林副教授认为,以“小事闹大”为诉告策略,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面对这一现象,以清代司法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司法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四类十种:一是洞察“闹”情之后“不准”,包括书面审查后直批“不准”、讯问调查之后“不准”;二是警示化导,让诉告者知难而退、识趣而止,包括对诉告者的风险警告和劝谕教化;三是还原“真相”,严格司法,包括对案件的慎重审理、依法调解、移审和发审;四是情法变通,能动司法,包括移法就情、为民作主、官批民调。传统司法应对“小事闹大”诉告的模式并非都是“大事化小”。部分“小事闹大”诉告,以及有效的司法应对策略,不仅有助于化解复杂疑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完善。

湖北工程学院政法学院龚先砦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清代孝感县孝行考论——立足<孝感县志>的考察》。龚先砦副教授认为,孝感是我国唯一以“孝”命名的地级城市,素来以孝闻名。从《孝感县志》的记载来看,清代孝感县涌现出诸多孝子、孝孙、孝妇、孝女,其孝行既包括供养父祖、衣食无缺,敬亲顺亲、曲尽其欢,躬奉汤药、割股疗亲,临危不惧、以身护亲等事生的一面,也包括哀毁骨立、庐墓三年,蓄发三载、拒茹荦食等事死的一面。清代孝感县的孝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极端化的特点,在孝道的践行上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对孝感本地孝行的研究,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孝文化,推动孝感孝文化名城的建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杨晋同学报告的题目是:《宋元时期赘婿财产继承权的流变》。杨晋同学认为,赘婿在中国古代社会由来已久,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之中,赘婿的身份逐步有了提高,其类型至元代时分为养老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年限女婿四类,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在宋元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初步萌芽而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其份额得到了法律规范的调整,且赘婿继承财产的可能性呈扩大趋势,但赘婿财产继承也始终是围绕基于伦理道德的“财不出族”的原则来调整的。同时,赘婿财产继承权的观念和法律保护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在本单元最后,湖北第二师范大学李志明副教授与江汉大学童旭老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李志明副教授认为,龚先砦副教授的梳理和研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非常难得,对于今人理解孝文化与传统法政秩序之关系很有帮助;同时他还建议龚先砦副教授对现有梳理作进一步的挖掘与分析,一方面是要扩展材料,从地方志到家谱,并且注意考察事件真伪,另一方面要把现有孝行分类作进一步概括和提炼。李志明副教授还指出,杨晋同学的报告体现了良好的文献基础,这对于硕士研究生来说非常难得。童旭老师认为,陈会林副教授的研究材料丰富,眼光独到,有助于今人理解传统司法当中的“小事闹大”情形;同时他又指出,传统司法中官员洞察“闹”情之后“不准”,更大的可能是基于制度规定的考虑,而并非官员能动司法之智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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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在第四单元,共有3位代表分别就明清时期儒者与官员对“读书万卷不读律”的认识、民初借贷案件中的传统伦理、中西自由观比较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郑州大学梁凤荣教授主持。

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律何可不读:明清儒者与官员的“读书万卷不读律”辨》。张田田老师认为,对于苏轼“读书万卷不读律”的诗句,历来有“律不必读”(婉言“致君尧舜知无术”)与“律应当读”(直言“致君尧舜终无术”)两种意旨迥异的解读,而这两种解读在后世都不乏拥护者:一方面,有人强调儒者以及官员幕友应当读律,而另一方面,官不谙律、士耻言律等现象也俯拾皆是。正是在此背反之现象中,张田田老师主张,可以由此对明清时期儒者与官员对“律”的认知情况进行某种总结和说明。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刘陈皓同学报告的题目是:《民初借贷案件中的传统伦理:以龙泉诉讼案为线索的考察》。刘陈皓同学认为,在中国传统司法中,至少在清代,对于钱债的处理并不那么严格适用于刑事手段,司法官在律典之外,还有着更多人情的考量,这种文化因素是传统法的内在伦理。当债务人家贫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减让。而通过分析民国初年龙泉县一起借贷案件可以发现,上述传统伦理因素在民国初年的基层审判中也有一定的延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王小康同学报告的题目是:《中西自由观之比较——兼论中国自由观的合理性及其限度》。王小康同学认为,近代以来,面对西方文化的批评与挑战,国人开始思考中国古代是否有法政意义上的“自由”。要回应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无自由”的批评,要求我们对中西自由观的内涵进行分析比较。西方自由观以性恶论为基础,以强调个体的“自然权利”为内涵;中国自由观以性善论为基础,以维护“礼治精神”的和谐秩序为内涵。中西自由观在维护个体精神生命之有活力而有规范的发展方面有暗合,在自由的具体实现方式样态上有差异:西方为个体式的自由,中国为境界式的自由,前者个人与集体抗争对立,后者个人与秩序混纶为一。中西两种自由观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其潜在的弊端,需要在各自基础上平等对话、取长补短。回归到中国自由观内部来看,从历史演变角度重新解读“义利之辨”的含义,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自由观自有其安顿个人、容许私利的维度;另一方面,中国自由观又确有其压抑私利与个人、阻碍现代化转型的因素。总而言之,中国自由观自有其合理性在,不过这种合理性也存在着限度,对此我们要加深认识,并推进中西自由观的会通与融合。

在本单元最后,湖北大学李严成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培锋副教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李严成教授认为,张田田老师的报告体现了其文献功夫的扎实,其对“律不必读”与“律应当读”两种思想倾向的梳理,有助于今人了解明清时期儒者与官员对“律”的认知情况;但是儒者或官员读律之目的性还应该进一步具体分析,究竟是阅读条文还是了解法意,而且应该注意论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如冤案成因是否均为不读律,这些仍需要进一步斟酌。李培锋副教授指出,刘陈皓同学的报告非常有现实问题意识,找到了一个较好的论述传统与现代之联结的切入点;但是在民初司法审判中,传统情理与现代法律各自究竟发挥了何种作用、二者如何接洽,需要进一步加以阐明。李培锋副教授认为,王小康同学的报告在立意上比较高阔,体现了较深的现实关怀,切实反映了今人在理解和会通中西自由权利观念上的文化焦虑感;但是自由与权利二者是何关系、能否等同,对自由观的论述能否完全转换成对人性论的论述,这些仍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而对西方“自由”概念本身的历史沿革也仍需要更为充分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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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在第四单元,共有3位代表分别就明清时期儒者与官员对“读书万卷不读律”的认识、民初借贷案件中的传统伦理、中西自由观比较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郑州大学梁凤荣教授主持。

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律何可不读:明清儒者与官员的“读书万卷不读律”辨》。张田田老师认为,对于苏轼“读书万卷不读律”的诗句,历来有“律不必读”(婉言“致君尧舜知无术”)与“律应当读”(直言“致君尧舜终无术”)两种意旨迥异的解读,而这两种解读在后世都不乏拥护者:一方面,有人强调儒者以及官员幕友应当读律,而另一方面,官不谙律、士耻言律等现象也俯拾皆是。正是在此背反之现象中,张田田老师主张,可以由此对明清时期儒者与官员对“律”的认知情况进行某种总结和说明。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刘陈皓同学报告的题目是:《民初借贷案件中的传统伦理:以龙泉诉讼案为线索的考察》。刘陈皓同学认为,在中国传统司法中,至少在清代,对于钱债的处理并不那么严格适用于刑事手段,司法官在律典之外,还有着更多人情的考量,这种文化因素是传统法的内在伦理。当债务人家贫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减让。而通过分析民国初年龙泉县一起借贷案件可以发现,上述传统伦理因素在民国初年的基层审判中也有一定的延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王小康同学报告的题目是:《中西自由观之比较——兼论中国自由观的合理性及其限度》。王小康同学认为,近代以来,面对西方文化的批评与挑战,国人开始思考中国古代是否有法政意义上的“自由”。要回应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无自由”的批评,要求我们对中西自由观的内涵进行分析比较。西方自由观以性恶论为基础,以强调个体的“自然权利”为内涵;中国自由观以性善论为基础,以维护“礼治精神”的和谐秩序为内涵。中西自由观在维护个体精神生命之有活力而有规范的发展方面有暗合,在自由的具体实现方式样态上有差异:西方为个体式的自由,中国为境界式的自由,前者个人与集体抗争对立,后者个人与秩序混纶为一。中西两种自由观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其潜在的弊端,需要在各自基础上平等对话、取长补短。回归到中国自由观内部来看,从历史演变角度重新解读“义利之辨”的含义,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自由观自有其安顿个人、容许私利的维度;另一方面,中国自由观又确有其压抑私利与个人、阻碍现代化转型的因素。总而言之,中国自由观自有其合理性在,不过这种合理性也存在着限度,对此我们要加深认识,并推进中西自由观的会通与融合。

在本单元最后,湖北大学李严成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培锋副教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李严成教授认为,张田田老师的报告体现了其文献功夫的扎实,其对“律不必读”与“律应当读”两种思想倾向的梳理,有助于今人了解明清时期儒者与官员对“律”的认知情况;但是儒者或官员读律之目的性还应该进一步具体分析,究竟是阅读条文还是了解法意,而且应该注意论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如冤案成因是否均为不读律,这些仍需要进一步斟酌。李培锋副教授指出,刘陈皓同学的报告非常有现实问题意识,找到了一个较好的论述传统与现代之联结的切入点;但是在民初司法审判中,传统情理与现代法律各自究竟发挥了何种作用、二者如何接洽,需要进一步加以阐明。李培锋副教授认为,王小康同学的报告在立意上比较高阔,体现了较深的现实关怀,切实反映了今人在理解和会通中西自由权利观念上的文化焦虑感;但是自由与权利二者是何关系、能否等同,对自由观的论述能否完全转换成对人性论的论述,这些仍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而对西方“自由”概念本身的历史沿革也仍需要更为充分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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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幕式

在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结束之后,会议进入了闭幕式环节。在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饶传平的主持下,与会理事一致表决同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担任新一任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陈教授表示感谢研究会的信任,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并对本次学术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首先,陈教授再一次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学术交流是学术进步之动力,本次会议非常圆满地实现了学术的交流与进步。

其次,陈教授认为,在这个全球化与现代化的时代,对于研究法律史学人而言,以西学为参照来展开思考和探索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历史大势使然,而为了纠正近代以来过于激进的反传统歧途,今天法律史学人更有责任来发掘和弘扬具有活力的中国法文化传统。

第三,陈教授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在知识理性与逻辑思维方面比西方确实存在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文化不讲逻辑,事实上中国传统法文化充满了某种自足的生活逻辑,而寻求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逻辑正是当代法律史学人的使命所在。

第四,陈教授主张,法律史与法律文化的研究不能天马行空,而必须强调依靠文献、言之有据,因此对于法律史学者而言,下功夫钻研几部重要的经史典籍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陈教授认为,学术交流贵在求创新、求进步,这就要求肯定与批评相结合。完全否定他人研究成果是不符合学术规律的,也有失风度;而完全丧失了批判力,学术也就失去进步的可能。

第六,陈教授指出,今后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要创造更多优越条件,以开展形式更丰富的学术文化活动,敬请各位学者同仁关注和参与。

本次会议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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