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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成教授学术讲座:“治吏”与“养民”——帝制中国法制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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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8日上午,洪范学术论坛第74期在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治吏’与‘养民’:帝制中国法制的‘宗旨’”,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启成教授。讲座由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来自法律文化研究院和本校法学院的武乾、屈永华、春杨、李栋、伊万等诸位老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饶传平老师以及数十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和聆听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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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陈景良教授代表法律文化研究院对李启成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并向与会者简要介绍了李教授的学习和工作经历,然后李教授便正式开始讲座。

首先,李教授对其讲座主题进行了一番阐发,而重点就在于解释“治吏”“养民”“宗旨”三词。他提到,由“治吏”一词来探究中国古代法文化之宗旨,乃是受到了其导师李贵连教授的影响。在《法治是什么》一书中,李贵连教授将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形态分为三类,即封建时代的贵族法治、帝制时代的君主法治、共和时代的民主法治,而把“治吏”作为中国帝制时代“法治”的核心精神。而在从王夫之“严以治吏,宽以养民”说法之启发下,李启成教授进一步将“养民”与“治吏”两词并列,以说明帝制中国法制之宗旨。至于“宗旨”一词,李教授引用并阐发了黄宗羲《明儒学案·发凡》当中的警语,“大凡学有宗旨,是其人之得力处,亦是学者之入门处”,以强调学问须有宗旨、治学必有理念,如此方能遍览异见、穷究事理,而终会万殊以归一本,建立治学者自身的学术思想体系。

在初步阐发了讲座主题之后,李教授提出,在他看来中国古代也存在着自己的“法理学”,其基本载体便是先秦时代的儒家和法家典籍,如《四书》《五经》《商君书》《韩非子》等等,而中国古代法制的宗旨正应该从这些典籍当中来探索和挖掘。在中国历史分期问题上,李教授借鉴了唐德刚先生“三大阶段、两次转型”的说法,将中国历史分为封建、帝制、民治三个阶段,认为第一次转型发生在商鞅变法至秦皇汉武之间,而第二次转型则发生在鸦片战争以来的一百余年。而李教授指出,本讲座既然要探讨“帝制中国法制的宗旨”,那么主要立足于说明第一次转型与帝制时代的法制形态。

李教授认为,要形容中国历史第一次转型,最好的一个词是“礼崩乐坏”,它主要体现为以下进程:政治体制上,由宗法封建制走向大一统皇朝;央地关系上,从分封制走向郡县制;人事制度上,由终身世袭的贵族制走向有任期的官僚制;文化教育上,从学在官府走向学在民间、百家争鸣。而在此转型进程中,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是,社会的实际统治者由依据血缘世袭的贵族变成了凭学问选举的官员(即“吏”),即从“血而优则仕”变成了“学而优则仕”。

因此之故,李教授认为,在大一统皇朝的帝制时代,一方面皇帝不得不依靠学行优异之贤能官员来统治万民,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官员(即“吏”)进行管理和防范,换言之,在君与臣的矛盾之中产生了“治吏”的需求,这正是法家出场和用事的现实依据。因此,李教授指出,韩非子所谓“明君治吏不治民”,正是此种从封建时代走向帝制时代之历史逻辑的体现。

在说明了帝制时代中国法制“治吏”诉求之根源之后,李教授进一步指出,在韩非子理论中“治吏”诉求主要落实为:人主明用法(刑)、暗操术,以巩固势;由于这种思想带来超高的行政效率,因此它在秦朝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然而由于长期严刑峻法带来了社会缺乏活力以及正面教化缺位,因此这种统治模式注定缺少生命力、正当性而不能持久。

李教授认为,鉴于以上历史教训和经验,在此之后的帝制中国法制中,一方面,官方摒弃了纯粹以法家学说治国的路线,大力提倡儒家仁义道德以作为最高意识形态,促进了“法律儒家化”或者说“儒家思想法制化”的进程,而儒家“养民”的民本思想逐渐被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极大契合了人主专制天下的需要,法家以法术势而“治吏”的方法实质上并未被抛弃,只不过是转入地下——由此儒法两家渐渐融通,而“养民”与“治吏”也慢慢汇合起来,成为了帝制中国法制之“宗旨”的一体两面。

李教授认为,帝制中国法制的“治吏”宗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帝国官员的“吏”,其培养是有法度的,即法家所谓“以吏为师”;

二、官员的选拔也有着法制的规范,这一方面体现为从秦的法吏到汉代察举到魏晋九品中正制再到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人才选拔无不有法,而另一方面体现为官员任命不论是地方官自辟僚佐、吏部铨选还是大臣廷推都莫不依法;

三、官员的任职及考核皆依法进行,这在历代会典尤其是《六部处分则例》当中可见一斑;

四、监察法制完备而严密,中央御史纠察、地方监察以及言官谏诤使监察无处不在,而用初入仕途、位卑权重之官员以任监察官则体现了“治吏”之精义;

五、在立法方面,古代律典绝大多数条文都是为“治吏”的,且立法时采纳绝对确定法定刑,以排除普通官员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在“断罪无正条”以“比附援引”情况下更强调必须奏请,这均是集权在上而严以治吏的体现

六、在司法方面,帝制中国法制的断案分为三个层次,即“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也就是说对法律进行灵活解释和权宜变通的权力乃集权在上,而一般司法官员必须严格依法司法,这也是“治吏”宗旨的表现。

在具体解释了帝制中国法制“治吏”宗旨之体现后,李教授接着前面所提到的儒家思想对法家学说的修正而指出,作为帝制中国法制的另一宗旨,儒家“养民”思想正是对法家“治吏”思想的匡正,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儒家学说来教育皇帝,如建立经筵日讲制度,鼓吹“先王之道”“三代之治”以期用“道统”来约束“政统”,强调敬天法祖、孝治天下,建立东宫官制以培育儒家化的皇位继承人;二、加强对官员的教育,以达到表率万民、忠君爱国的效果,具体措施如兴建学校,以儒家经义选拔官员(以师为吏),以官箴来训导官员,鼓励文死谏诤以致君尧舜,宣扬“无讼”以倡导乡族自治、安顿基层;三、将“养民”思想直接法制化,具体措施如均田均赋役、打击地方豪强,逐步废除酷刑重刑、倡导罪刑相适应,将儒家伦理纲常逐步法制化(亲亲相隐、干名犯义等等),对民间细故案件做灵活处理。

在论述了“治吏”“养民”两宗旨的具体表现之后,李教授进一步阐释这两大宗旨所体现的帝制中国法制之精义。他指出,明末大儒王夫之《读通鉴论》所谓“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正是对帝制中国法制原理的最高概括:一方面,将“治吏”原则上升到历代治道核心内容的高度;另一方面,将法家的“治吏”学说内化到儒家“养民”思想之中,赋予了“治吏”学说以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李教授认为,正是在“治吏”“养民”两宗旨的指示下,今人可以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优长与缺失进行反思。在他看来,中国古代法制的优长在于较早认识到善治境界必须是善人与良法之结合,强调以教化造就善人、由善人适用良法,而又对官员严加约束,“治吏”法制十分健全。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缺失在于三个字,即“例--利”。例是条例,这是指:由于“治吏”逻辑的驱使,每一王朝到中后期都会出现法律条例非常繁琐的情况。吏是胥吏,而不是“治吏”所指向的国家官员,利是奸利,这是指:正由于法律条例繁琐而官员法律实务能力有限,因此政府执法司法的具体权力便落到了衙门胥吏的手中,“官治天下”变成了“吏治天下”,而由于官吏分途,胥吏在仕进上无出路,故而胥吏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往往肆意寻租,刑狱遂极其黑暗。

基于以上梳理,李教授认为,对于帝制中国法制的“治吏”“养民”宗旨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评价:第一,“治吏”“养民”两宗旨基本契合中国古代农业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对中国传统文明之发展辉煌有巨大贡献,对今日法制建设亦不无启示;第二,无一成不变之法,无有利无害之制,立法者应该权衡利弊、拿捏分寸;第三,法律职业者需要洞察人心、明辨世情,从业之时牢记谨慎悲悯而切忌鲁莽残酷。


在交流环节,研究生王小康同学向李启成教授提问:关于“治吏”“养民”两宗旨何者为本,在理想与现实两维度上是否存在相悖情形?如果说“治吏”最终并不能真正实现“养民”,帝制中国法制的“治吏”“养民”宗旨无法避免治乱循环,那么是否意味着需要对此宗旨进行根本反思,换言之是否需要结合西学来反省中国法制传统之根本缺陷?李教授指出,跳出治乱循环不是一朝一夕之功,结合西学来反省中国法制传统也是必要的,但是首先得认识中国法制传统的内在逻辑,对于改革维新来说固本培元也是必须的,这也就是要求返本以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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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评议阶段,武乾老师指出,李启成教授在本讲座中很好地呈现了在帝制中国法制中法家“治吏”与儒家“养民”两宗旨的结合方式,非常有启发意义。李栋老师认为,李启成教授在本讲座中所呈现帝制中国法制的宗旨与与马克斯·韦伯的支配类型学说具有暗合之处,即帝制中国法制的治理逻辑体现了克里斯马型支配、传统型支配与法理型支配的结合。饶传平老师指出,李启成教授的研究体现了充分的现实关怀与精准的历史眼光,他对此研究十分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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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讲座最后,陈景良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首先,他指出李启成教授的讲座非常具有学术启发性,很好地揭示了帝制中国法制的宗旨与原理。其次,陈教授认为,在这个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时代,对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人而言,以西学为参照来展开思考和探索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历史大势使然,而为了纠正近代以来的反传统歧途,弘扬和阐发传统法文化反倒是一件更为紧迫的任务。第三,陈教授指出,李启成教授的讲座展现了其良好的文献功夫与经史底蕴,对于法律史学者尤其是中国法制史学者而言,下功夫钻研几部重要的经史典籍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他鼓励在场的研究生加强在这方面的学习,以提升自我素养和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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