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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ls Of Legal History
法史年刊
中西法律传统2021年第4期(第1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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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中国法律传统研究

 

 

试论清代《江苏省例》

高 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级法律史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摘 要:《江苏省例》是清代典型省例之一,对江苏一省地方的行政、司法等事务起着重要作用。它属于省级地方立法的官方汇编,采取“藩臬二分”的结构体例,依据省例内容的不同来确定“藩政”和“臬政”。“藩政”类立法以行政性法规为主,兼含部分民商事法规和关于灾害救助等社会保障性法规,“臬政”类立法则以刑事程序性立法为主,兼含部分刑事实体法以及司法行政、治安管理类行政性法规。根据省例记载的法规可以反映出《江苏省例》具有多种不同的立法程序。作为地方性法规,对中央立法的补充是二者关系的主导方面,但也不可否认其与中央立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变通关系。作为省一级的地方立法,它也有自己明显的地方特色。

 

 

 

 

 

 

 

龙泉司法档案中的“纵警仇学案”再研究

云霖霖 湛 果 

云霖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 级法律史硕士生

湛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 级法律史硕士生

 

 

 要:龙泉司法档案中的“纵警仇学案”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和解读,由于对案件文本本身的解读不够,出现了漏读和误读。漏读是没有注意到“县议会”的存在;误读是对诉讼过程的描述有误。通过对装叙结构的分析,还原出“纵警仇学案”完整的诉讼过程,可以辩正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整理者拟定的案件题名有误,可拟定为“民国二年李兴唐等控巡警卓识等学警冲突案”;第二,从一开始李兴唐一方便向浙江省公署控告,而非后来。“纵警仇学案”显示,由于受到人员素质和地方权势两个方面的影响,民初龙泉地方警政运行的效果不彰。通过“纵警仇学案”这个案例的解读可以看出,对司法档案的精细化整理与研究显得十分重要,整理准确便于学者利用,研究细致方不至于出现误读。

 

 

 

 

 

 

“假借”“借假”罪名考辨

万文杰

沈阳师范大学 2019 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摘 要:《魏书·刑罚志》首论《法经》,唐人撰《晋书·刑法志》列举《杂律》罪名六种,明人董说撰《七国考》提及《法经》辑录桓谭《新论》中论述《杂法》罪名七种,且详细解释《杂律》罪名之内容,称为“六禁”;虽可能为董氏解说评价之语,但通过分析论证可得出内容的价值所在。基于《七国考》书中所论述的《法经》内容为真的立场,考察《杂法》中“六禁”与“七罪名”的联系与区别。在《七国考》“殆说未成之稿”的前提下,认为“六禁”实为“七禁”,此“七禁”与《杂律》“七罪名”之间能否皆有对应,主要聚焦在“假借”“借假”两个罪名的考辨上;通过对两个罪名的比较与分析,进一步论证《法经·杂法》“七罪名”一说以及与“七禁”之间的关系。

 

 

 

西方法律传统研究

 

 

古罗马政制变迁中的“向人民申诉”制度

靳如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8 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要:“向人民申诉”制度简单概括即是:执法官或任何官员未经“向人民申诉”不得处死或者鞭笞罗马市民,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罗马公民提供一种法律救济,用以限制执政官员任意采用强制措施和制裁手段。拉丁君主制时期申诉表现为一种“非正式求助”,埃特鲁斯君主制时期,申诉权被最高强制权——“治权”所剥夺。有关申诉起源早期存在的猜想,如“向王申诉”“向库里亚申诉”“向敌对行为两人审委会申诉”,更多体现的是早期人民审判的参与。公元前509 年第一部关于申诉的《瓦勒里法》,再到公元前454 年的《阿特尼·特尔佩法》、公元前452 年的《梅内尼·塞斯蒂法》都对官员罚金最大限额的限制进行了规定。第二部有关申诉的法律——公元前449 年的《瓦勒里和奥拉兹法》通过,同时期《十二表法》对于“向人民申诉”制度进行了重申及确立。公元前300 年第三部关于申诉的《瓦勒里法》和三部《波尔其亚法》颁布,申诉制度逐步发展,申诉权也扩张到更大范围。共和危机时期格拉古的法律重申、《森布罗尼亚法》《关于申诉的安东尼法》等对申诉权进行重申。但随着民众大会司法审判的衰落,新的刑事法庭和陪审团的审判不能适用“向人民申诉”制度,但也催生了“诉讼参与人”。发展至公元前27 年,刑事领域新的“非常审判”逐渐取代常设刑事法庭,“上诉状”“反对状”和皇帝提审、授权审等形成新的权利救济方式,并形成了专门的“诉讼代理人”。多部《尤利亚法》的颁布,“向人民申诉”制度最终被“向凯撒上诉”所取代。“向人民申诉”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保障原则,成为罗马政制发展中理想的保障工具,但在现实中闪耀着限权的光辉。“向人民申诉”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该制度对权力的实体性分立与制衡以及对公民个体保护救济的法律价值仍值得铭记。

 

 

 

 

 

 

洛克纳案时代的两种历史叙事

杨洪斌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要:洛克纳案时代通常是指1897—1937 年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它以1905 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而命名。在进步主义的历史叙事中,洛克纳案和洛克纳案时代可谓声名狼藉,据说它们奉行自由放任的意识形态,以一种司法能动的姿态,通过实体性正当程序学说的运用,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但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修正主义史学力图为洛克纳案和洛克纳案时代恢复名誉。新的历史叙事指出,洛克纳案(时代)以及实体性正当程序学说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们只是在坚守社会契约理论下的古典法治理想而已,甚至可以说,正是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为后来的根本性权利宪政主义奠定了根基。

 

 

 

 

整体法秩序中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以《德国民法典》的形象变迁为线索

李 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德国民法典》形成了如下的刻板印象:立法技术高超,但忽视了社会发展的潮流。这种看法主要是接受了维亚克尔等人的观点。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在整体法律秩序观的影响下,德国学者对《德国民法典》与特别立法的关系重新进行了考察,发掘出一种以法典为中心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在19 世纪末,法学家基尔克和普朗克围绕民法典与特别私法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论。最终,德国政府遵循了“民法典之父”普朗克的立法思路:通过民法典与特别立法的分工,既保持了民法典的稳定性,又满足了现实需求。在德国法学界,民法典的形象也逐渐发生变迁,它不再被讥讽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晚生子”,而是追求所有私法主体的平等和自由。

 

 

 

 

 

 

日本殖民朝鲜时期立法及战后韩国的继承与改革

赵立新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摘 要:朝鲜古代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影响下,形成了制定成文法的传统。近代以后,随着日本入侵并吞并朝鲜,始于19 世纪80 年代的朝鲜法制近代化进程逐渐停止,此后日本在将部分日本法律适用于朝鲜同时,在家族法领域等领域一定期限内也保留了朝鲜习惯法的适用。日本投降后,由于国家处于分裂状态,南北法律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韩国在清算日本殖民立法的同时,吸收了其合理成分,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现代法律体系。

 

 

 

书评

 

 

《古代社会家庭财产关系略论》读后

韩树伟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摘 要:魏道明先生《古代社会家庭财产关系略论》主要讨论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全书共三章,第一章着重讨论同居规模、同居共财的性质、同居成员的财产权利等;第二章主要讨论同居共财关系终止时家产的分割问题;第三章专门探讨同居团体中女性的财产权利。该著短小精悍、语言简练、论证严密,尤其是在关于同居规模、析产与继承的概念界定与区别、“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的性质和来源等方面的论述上,有很多新意,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家族内的财产关系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是近年来中国古代法制史、社会史、经济史等研究领域一部具有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的高水平专著,值得推介和关注。

 

 

 

 

 

 

 

清代乾隆年间“叫魂”事件的司法镜像:皇权专制与官僚群体权力的边际均衡

林 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党组秘书科科长(正科级)

 

 

 

摘 要:在“叫魂”事件中,清朝官僚体制的常规权力与皇帝的专断权力的紧张关系仅是这起事件中浅显的描述性论断。更为重要的是,其背后反映出封建社会下官僚制中的司法权与皇权事实上可以达成有限的均衡态势,这个均衡态势的奇点就是当时社会下的司法道德底线。不同层级的官僚对司法道德底线坚守的程度不同,精英官僚基层表现令人称赞,多层级的复审制度可以防止冤案发生。在“叫魂”事件中,追寻案件事实的真相是司法道德的底线,司法权与皇权在此目标上具有某种默契,滥施刑求的司法恶习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遏止。上述均衡一方面来自官僚精英群体的道德坚守,同时也不能忽视皇权默许的作用。而且,政治权力对司法的关注、干涉,并非随着某些司法人员的无底线迎合而达到自身目的,在超越均衡点下,政治目的反而不能得到实现。该案启示我们,对基层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应给予更多关注。

 

 

随笔

 

 

被忽略的主角:重识缇萦之父淳于意

杨源哲 沈玮玮

杨源哲,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沈玮玮,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缇萦之父淳于意极具有医学天赋,早年间因生计和性格原因,以民间游医出道,但一开始就被迫进行政治投机,选择依附对象。在投靠刘兴居失败后,他选择了成为杨虚侯刘将闾的门客。医而优则仕,后来在刘将闾的推荐下任齐国太仓长,奈何因过于直接和功利的性格得罪权贵,遭来牢狱之灾。最后得益于小女缇萦之孝行和名医及官员的影响力,淳于意免除了肉刑之苦。否极泰来,不久因刘将闾成了新的齐王,他再次投靠刘将闾的门下,且地位日隆,迎来了人生的巅峰。虽然司马迁将他同扁鹊合传,然在太史公笔下,淳于意始终是一个贫寒出身的普通人通过处心积虑地政治经营,在大起大落的官场中努力谋求声名和权势的自私自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