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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ls Of Legal History
法史年刊
中西法律传统2021年第3期(第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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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研究

 

 

近年唐代法律史研究述评 *

 张  群  刘  晓

张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刘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9 级法学博士

 

 

摘 要:2011—2020 年期间,戴建国、楼劲、黄正建、刘晓林、陈玺、赵晶、胡兴东等学者,先后发表唐代 法律史的论文和著作 50 多篇(种)。主要包括两类研究,一是围绕《唐律疏议》《天圣令》以及唐 代判词等文献展开,注重解读这些文献中蕴含的制度史信息;二是从制度出发,探讨“农忙止讼”“七 杀”“漏泄禁中语(漏泄大事)”“别籍异财”“存留养亲”“夜无故入人家”等各种法律制度的形成、 变化和意义。

 

 

 

 

 

 

 

唐律疏议法律适用方法初探 ——以唐律疏议 49 条为中心

叶竞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要:《唐律疏议》名例律 49 条所属的三款针对法条竞合问题,作出了细致的规定。49 条第一款表明,唐律 各分则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或法律后果的规定与总则不一致,而产生冲突时,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规 定适用。49 条第二款的含义为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两种及两种以上罪名,则按照各条规定的刑事责 任分别计算刑罚,并以其中最重的刑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49 条第三款表明,若行为人的犯罪客观事实 较其主观认识的刑事责任重,则依其主观认识进行裁判;若犯罪客观事实较主观认识轻,则依客观事实 进行裁判。研究《唐律疏议》的法律适用方法,不仅仅是出于“好古”的兴趣,其价值更在于廓清中国 传统司法和法学的发展水平。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研究

 

 

清代后期的中俄司牙孜制度

翟文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司牙孜制度是为清理中俄两国属民在新疆边境的积案而创立,该制度具有历史特殊性,是俄国攫取清政府的领事裁判权和边疆民族习惯法交织下的产物。该制度自产生至清政府退出历史舞台,处理了大量积案,为边境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是边疆法制的遗产。然而,该制度本质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现代法治的推进,只有以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正确处理国家法律与“软法”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检视 *

李运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要:回顾新中国民法典编纂历程,其大致可以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建国初期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借鉴苏联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渐开始探索本土体系。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形成过程,事实上也是西方的权利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印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共同博弈与融合的过程。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 我国数次民法典编纂均告失败的原因之一,民法典被部分学者所诟病的经验性,也不过是兼顾历史与现 实因素而在法典形式上所做出的妥协。法需与时俱进,随时而转,应当承认,外部经济及政治、文化影响, 对我国历次民法典编纂影响极大。但无论如何,本次法典编纂未再系统地照搬他国经验,对总则、债法 及人身权体系所进行的改造,相当程度系基于我国实践经验,其实用主义的立法态度值得肯定。本次民 法典得以顺利通过,亦将成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进步之佐证。

 

 

 

 

 

 

历史、趋势与现实:中国百年公证史的 回顾与反思 *

郭玉龙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中国公证史已走过百年发展历程。从历史回顾,中西公证并非同出一源,各自不同的法文化属性创造了 彼此相异的演进路径。从趋势来看,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依循了“冲击——回应”模式,并在此 基础上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从现实出发,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海峡两岸的公证制度皆以机构改革 为重点,从一元走向多元是其共性。伴随着国力的强盛,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已经代表了一种公证现代 化的发展方向。对百年中国公证史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厘清中国公证史从何处来、向何处去的问题,助 益于下一步学术研究的突破和创新。

 

 

 

 

 

 

我国检察制度近代之引进

张福坤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宣告了中华法系的解体。设立检察机关是清末法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代 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主要参照大陆法系尤其是日本检察制度;其中,检察诸项权力中检察侦查权是一项体 现着检察机关的质的规定性的权力,尤其清末确立的“检警一体”侦查权配置模式使检察官在审前程序 中居于核心地位。

 

 

 

 

外国法律史研究

 

 

论罗马共和国时期祭司的法律职能

程  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2018 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祭司作为罗马最早的法学家,其法律职能滥觞于祭司群体在宗教仪式中所发挥的权威作用,在“法是人事与神事的知识”的社会背景中,共和国早期祭司的法律具有明显的神法色彩,祭司以宗教职能为依托,掌握了绝对的法律解释权;共和国中期,平民争取到了进入原本由贵族垄断的祭司团的权利,诉讼与法律的资料得到彻底公开,祭司的法律职能产生世俗化的转变,从单纯地向民众解答法律变成公开向民众传授法律知识;在共和国晚期,祭司致力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法典的体系化工作,为罗马法体系的构建 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共和国时期是祭司法律职能逐渐兴起并步入兴盛的时期,纵观整个共和国时期,祭司的法律职能不仅影 响了实体法,对程序法亦有显著贡献。就实体法而言,祭司的贡献主要体现于民法基础理论与刑法“赎罪” 原则的奠定。在程序法方面,祭司则创造了拟诉弃权、要式买卖、誓金之诉等重要的诉讼制度,这些程序之中都含有神誓的色彩,并且始终贯穿了整套诉讼程序的理念。而这些法律职能都是通过帮助诉讼和 进行法律解释得以实现的。祭司是罗马法学家的先驱,他们在行使法律职能的过程中,不但树立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而且确立了以严格形式主义为特征的诉讼原则。共和国时期祭司的法律职能给罗马法的发展带来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他们是罗马法发展“启蒙者”与“领路人”。

 

 

 

 

书评、综述

 

 

我欲仁,斯仁至矣 ——读苏亦工教授《天下归仁:儒家文化与法》

刘浩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苏亦工教授的大著《天下归仁:儒家文化与法》,在会通中西法律传统之间,揭示了儒家仁爱法律观的 真实涵义,反思了近代以来过度接纳西方文化所诱发的苦难和挫折。和西方名义上的法治价值相较,中 国原始儒家的仁政、礼治观更适合中国当代塑造本土法律文明,以便跳脱出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律现代化” 困境。揆诸过往,传统时代宋明理学的“化佛”之举,17 世纪中学西渐启迪西方人文主义思潮以及费孝通、 徐道邻等学者晚年的文化自觉都表明,儒家传统文化的回归不惟必要,而且可能。当下要走文化复兴之路, 关键是找回中国文化的本体和自我,用儒家文化洗涤现代法律,从固有资源处“能近取譬”、日尽一仁, 则仁自然至矣。

 

 

 

 

 

 

 

性别、私益与法文化的多维探赜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述评

杨  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20 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生

 

 

摘 要:古代女性的身份地位、继承资格、财产私益均是法律史学界多年思考的重要话题。以往学者的研究多注 重帝制中国财产继承制度下的静态图像,囿于男性中心的视角,认为古代男性拥有稳定的继承权利,而 女性受性别地位限制,财产权利一直被压缩。白凯(Kathryn Bernhardt)在其著作《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年》中指出,自宋至民国时期,分家规则尚未改变,但承祧法制沿革更替,因此,不同身份 的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产生三次重要变化。本书不仅在制度与实践的纠葛中探寻传统社会性别的定位与方 向,阐释父系继承史中未曾揭示的部分,还重新理解支配继承制度的不同概念与系统逻辑。女性的历史 不仅仅关于女性本身,更是对于中国传统及近代社会继承制度的整体思考,据此而言,该书对我们理解 中国法制有更广阔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