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
中国法律传统研究
鞫谳之间:宋代录问规则之构成、类型与适用 *
陈 玺
陈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教授,历史学博士
秦律中的成年、傅籍和刑事责任标准及其成因探析
——对“国家认证能力”说的质疑
李雪松
李雪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清代逃亡犯罪的治理及启示
杨丛笑
杨丛笑,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甘肃省档案中的行政诉愿(1930—1949)探析
王 欢
王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级硕士研究生
民国社会转型时期情—法困境的司法化解
——以施剑翘案为中心
杨镕藩
杨镕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论“元法学”及其“中国法哲学”话语
——生活儒学的启示
张应平
张应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西方法律传统研究
乌云嘎
乌云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7 级本科生
摘 要:《法尔其第亚法》是公元前40 年通过的一项平民会决议。该法规定遗嘱继承人至少得保留遗产的四分之一,若他负担的遗赠超过了全部遗产的四分之三,则有权按比例扣减。该法是罗马法史上首次对遗赠份额进行有效限制的法律,开启了对限制遗嘱自由实质内容之先河,后世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亦滥觞于此。
通过研究《法尔其第亚法》颁布的背景发现,罗马共和时期中后期经济的发展让继承法丧失原有的制度基础。在巨额的战争财富和希腊文化的双重影响之下,奢侈之风盛行,遗赠的目的也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当时实行遗嘱绝对自由的原则,导致出现了遗嘱人将财产尽数遗赠他人而罔顾配偶与近亲属的利益的情况。为保护家族利益,也为了制止遗嘱当中的浪费,罗马以平民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一系列对遗赠份额的限制性规定。然而,由于立法内容的不完善,《法尔其第亚法》之前的两部法律——《关于遗嘱的富里亚法》和《沃科尼亚法》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直到《法尔其第亚法》颁布之后,对遗赠份额的限制才得以有效实施。
除非有令人信服的正当性基础,否则不可随意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法尔其第亚法》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古希腊文化中的正义的理念、节制的精神以及罗马社会中义务本位的原则。后来该法的原则被扩大适用到古罗马的遗嘱继承、遗产信托和死因赠予,继而对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民法典》中仅规定有“必留份”与“胎儿预留分”,而没有特留份的规定。大多数学者都建议我国《民法典》增加特留份的规定,以保证继承人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一部分遗产。考虑到对遗赠份额的限制性规定之发展历史与发展趋势,权衡遗嘱自由与继承人利益二者之价值,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中不应增设特留份制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所有权与承认斗争
常天喆
常天喆,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本文的主题与任务在于厘清黑格尔所有权(Eigentum)相关法律思想中的“承认”理论线索,并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革命性因素与其所有权理论的关系。为此,本文重新认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对“所有权”概念的独特界定,将法哲学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与法律应用中的所有权概念区分开来。从洛苏尔多强调的“紧急避难权”问题出发,立足于黑格尔完整的哲学体系,从整体上考察了《所有权》章及所有权相关论述在黑格尔法律思想乃至于哲学思想中的地位与意义。同时批判地分析了黑格尔所有权思想所蕴含的伦理学预设及政治哲学理念,说明了黑格尔指出的一条以劳动者的自我觉醒为前提、以为承认而斗争为手段的解放之道。
裴仕彬
裴仕彬,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摘 要: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 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在辩诉交易的发展进程中,19 世纪辩诉交易出现之时,法官对此时的法典化运动持有敌对的态度,面对强制性量刑法令无奈接受辩诉交易,到了内战结束后,法官的态度呈现出多元化。一战后,法官和检察官在共同面对刑事案件激增的背景下,选择了在承认辩诉交易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加大审查力度,最终通过案例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增强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制度刚性,对法官传统上享有的定罪量刑权作了一定限制。在认罪认罚制度视域下,法官和检察官的交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对量刑建议的态度上,可通过量刑规范化的路径实现双方的良性关系。
综述、随笔
陈丽
陈丽,中国政法大学2019 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生活于清末民初的吉同钧是“陕派律学”的殿军,在传统律学方面造诣颇深,除断狱宽平外,亦参与清末修律实践,还授徒讲学,著书立说。受时代局限,学界一直对其缺乏足够的重视。自1996 年整理出版吉同钧《东行日记》起,直至2002 年相关学者才开始对其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随着吉同钧作品的相继整理出版以及再发现,对其研究正逐渐展开,还存在一定的拓展空间。现仅就学界已有的关于吉同钧的研究成果综而述之,并对未来研究趋势加以预测。
须 露
须露,甘肃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摘 要:中国古代司法是否如同马克斯·韦伯所言为典型的“卡迪司法”,对这一论题,在国内学界已经论战长达三十多年,通过对大陆学者关于这一问题论辩过程的整理,并加以反思,再结合中国古代司法实体与程序相分离的特点,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得出的四种情形中,只有当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均不遵守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才可以算得上是韦伯所言的纯粹的“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因此,中国古代司法在多数情况下,其都不应该属于韦伯所言的“卡迪司法”。
黄飞翔
黄飞翔,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中国人关于罪与罚的观念一直以来被西方学界误读,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宇宙秩序受到侵犯。一方面,通过对《月令》因季行刑理论、汉代儒家的现象学以及宋代以后以道教为主线的民间通俗信仰进行铺陈,可以纠正以上误读,即扰乱自然和谐与宇宙秩序者并非犯罪本身,而是不义的刑罚,以此强调中国古典法律观念有形而上学的宇宙观和宗教基础。另一方面,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中国法律的特点是要求刑罚应与所犯罪行完全相符,而非简单的“复仇”“以命抵命”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