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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nar Dynamics
研究动态
“中华法治文明研究·中国固有法的表达与逻辑” 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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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5日,“中华法治文明研究·中国固有法的表达与逻辑”学术研讨会在武汉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承办。来自西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重庆大学、河北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江汉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二十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安排了开幕式、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以及闭幕式等环节,在主题发言环节共有16位代表汇报了研究成果,9位评议人进行了评议。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主持。首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代表学校和法学院向与会学者专家表达了欢迎与问候。其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介绍,本次会议是学校“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法律史学科所主持“中华法治文明研究”课题的一个子项目。李栋教授还对本次会议主题“中国固有法的表达与逻辑”进行了阐释。最后,李栋教授代表会议承办方向各位学者同仁表示欢迎,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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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良教授致辞

 

第一单元

 

开幕式之后,会议正式进入了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在第一单元,共有4位代表分别就传统法的叙事方法、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的技术逻辑、隋唐五代铜法、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夏扬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传统法的叙事方法在现代社会的体现与接纳》。夏扬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与西方法在表达方法、叙述方式上有着类似于不同学科之间表达方法、叙述方式的差异,近代以后,借鉴、移植的西方法律在表达方法上就与中国古代法律存在差异,由此在法律实施、法律执行中必然会产生各种问题。夏扬教授进一步指出,法律叙事与法律执行是互为表里,互以对方的存在为基础,法律叙事是一种法律印象和意识,是法律在意识层面的体现,法律执行则更强调法律的实施效果以及社会整合。法律叙述、法律执行带有主动性,但法律执行同时隐含了被动的含义,以法律叙事作为其意识形态。法律执行不断固化法律叙述,法律叙事又不断强化法律执行,二者相互固化,最终形成了中国固有化表达。夏扬教授指出,心理因素在法律实施、法律执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心理存在、心理意识,法律很难得到执行。心理意识、价值观念又以知识为基础,具有稳定性。在近代移植西方法律的叙事方式时,没有提供中西文化对接的知识基础、心理准备,强行嫁接西方的叙事方式,才导致现实社会治理的困境,所以作为中国固有的传统法叙事方式,有其自身的逻辑性与权力规则,现代中国的叙事方式不可完全移植西方、切割中国固有化表达,应以中国叙事方式叙述西方文化知识,而不应以西方叙事表达叙述中国文化。

湖南师范大学刘顺峰老师报告的题目是《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的技术逻辑问题》。刘顺峰老师认为,传统中国司法文明中存在着缜密的技术逻辑,在发现事实的方法上,中国古代虽不具备西方的侦查、勘验技术,但亦有其特殊的方法;证据分类上,中国古代司法以其自有分类逻辑,将证据分为可靠证据、相对可靠证据等;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考虑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关系,还会延及庭外甚至当事人祖辈的社会生活关系,在作出判决时,更要综合运用情理法。刘顺峰老师指出,中国传统司法不仅仅具有技术逻辑,而且有其特殊性,首先,体现在法官的选拔机制和培养方法上;其次,需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差等、亲疏关系;第三,司法裁判的目的与意义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中央集权,或是为向百姓们传输习惯,或是为将法律与习惯双重呈现在司法过程中以至于加深百姓们的印象。刘顺峰老师认为,在肯定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存在着缜密的技术逻辑之后,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思考和探究。

西北政法大学陈玺教授报告的题目是《隋唐五代铜法之构建与运作》。陈玺教授认为,早在秦汉律,就存在货币立法,自西汉始,贾谊“铜禁”理论始终在铜材流通领域占据垄断地位,有唐一代,货币立法开始发生转向,官府开始针对私铸盛行、官私贮藏、铜钱外流等现象,综合采取开源节流、价格主导、综合治理的立法策略,逐步构建了较为缜密的铜法规则体系,隋唐五代铜法涉及采炼、铸器、价格、用度、陪葬等五个领域,为保障唐代商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运用市场规律的杠杆作用、调节经济主要以官方定价、用度限令等国家措施,始终没法从根本上遏制黑市交易、熔钱铸器等现象的发生,且唐代虽有“盛唐”之称,但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最终导致法律创制严重背离经济规律。

南开大学副教授冯学伟报告的题目是《山西青杨湾任氏文书的归户性研究》。冯学伟副教授认为,利用契约文书做学术研究时,容易出现材料同质化、信息错漏等问题,对契约文书进行归户性研究并阐发归户性的重要学术意义,有着相当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归户性研究及整理能充分挖掘出各相关文书间的彼此联系,减少无形的信息流失,使文书整体中蕴含的信息、折射出的氛围及学术价值较之单个文书将成几何级数增加,绝不是简单的总和关系。冯学伟副教授指出,他以遭到破坏、信息缺失的清代山西省沁源县赤石桥乡青杨湾任氏文书为例,举例介绍归户性研究的方法,并在厘清人物关系、挖掘文书彼此联系后,探究其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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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夏扬、刘顺峰、陈玺、冯学伟

在本单元最后,重庆大学苗文龙副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严新宇老师对前面四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苗文龙副教授认为,夏扬教授的报告深刻而具体地说明了现代视野下中西法律在表达方法、叙事方式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与其背后的社会经济、伦理、宗教等文化背景因素密不可分,并指出在移植西方法律时,我们缺乏对知识背景的学习;但报告中缺乏对以中国叙事方式叙述西方文化之可行性的论证。苗文龙副教授还指出,刘顺峰老师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的技术逻辑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归纳,并深入挖掘了技术逻辑的特殊性;但整篇报告的思路停留在现象列举的阶段,没有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的技术逻辑进行概括性定义,且没有说明技术逻辑的缜密性是如何得出的,希望作者能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严新宇老师认为,陈玺教授独树一帜的从采炼、铸器、价格、用度、陪葬这五个方面论述隋唐五代铜法;但他认为“陪葬”也属于钱币使用方法之一,应与“用度”合为一章更为妥当。严新宇老师还指出,冯学伟副教授的归户性研究非常耗时耗力,对于今人契约文书的梳理和研究很有帮助,非常难得;同时他建议,冯学伟副教授可对民间习俗、乡一级政权的作用及政权更替背景下基层组织的稳定性等问题进行关注。

微信图片_20181204210918.jpg评议人苗文龙、严新宇

 

第二单元

 

在第二单元,共有4位代表分别就宋代地方民众法律观念、宋代越诉立法的治吏逻辑、陕甘宁边区的司法表达、“会”习惯的原理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陈玺教授主持。

河北大学贾文龙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好畏之间:宋代地方民众法律观念流向探究》。贾文龙副教授认为,目前对宋代民众法律观念的探讨,存在两种观点:一认为宋人好讼,一认为宋人畏讼。学者多持前一观点,但后种观点无疑更为契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众心理。在两极性评价中,应重视宋代民众在司法路径选择中的能动性。宋代司法制度比较充分地保证了民众的诉讼权利,因而民众倾向于选择官方途径解决狱讼纠纷,则民众好讼;但助讼之人的谋利化和地方豪横的勾结化,促使地方司法灰暗化,则民众多畏讼。贾文龙副教授指出,好讼和畏讼两极性评价不能完全概括宋代民众的法律观念,宋代民众在好讼和畏讼之间,存在一个较为潜层的忍讼层面,“忍”并非民众无奈的选择,而是一种选择自由的体现、多种方式利益权衡的比较。好讼、忍讼、畏讼三个层面并存,才能勾勒出宋代地方民众法律观念的完整构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子远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宋代越诉立法“扰民”话语的治吏逻辑》。陈子远老师认为,“养民”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宗旨,“扰民”是对“养民”的反动,宋代频繁的越诉立法正体现了官吏履职不得“扰民”的理念,在此理念指导下,立法将不“扰民”进一步细致规定为禁越诉与许越诉两种情况。陈子远老师指出,宋代越诉立法以营造和洽的官民关系为宗旨、以财产性权益的竞争为核心、体现了统治集团爱民为本的治理之道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观念。陈子远老师认为,从职官伦理和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扰民”话语利于约束官吏减轻压迫以稳定社会秩序。然而这些历史的法理并未形成基于科学理性的缜密逻辑,主要通过民众生活的常识理性、人文理性而展开。其中蕴含的中国式逻辑是治国必以民众生活利益为本。

西北政法大学马成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陕甘宁边区司法表达与逻辑脉络探析》。马成副教授认为,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的具体性研究已趋成熟,目前学界对其的研究重点在于深度挖掘和人物考究,但从边区本身的体系性研究也即是表达与逻辑尚显不足。马成副教授指出,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由于边区社会环境和无产阶级的革命性质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逻辑体系和表达形式即以法律不外乎人情为内核的情理表达和追求实际效果为革命加持的司法逻辑。这一表达和逻辑是符合边区现实、符合革命需要的,是对乡土社会中符合革命需要的传统情理观念的尊重,也是司法实践基于实际、服务政治、坚持抗战的正取选择。

江汉大学童旭老师报告的题目是《“会”习惯的原理——基于传统会社组织之间比较的思考》。童旭老师认为,清代乡村有许多“会”组织,通常是个体家庭的联合,“会”组织依靠集体的合意,实现其“自治”,应对乡村社会不同的公共秩序。“会”成立与经管的基础是“合同”,合同的功能起到将单个个体意识进行同向扭结,形成集体意识,但此结合比较松散,所以为了使“会”长期有效的服务于需应对的秩序,结会个体将财产输入,并运用财产经营营利。有财产之后的“会”,如主体一般参与乡村秩序的各种活动。童旭老师指出,对于结会的个体而言,“会”是合同关系,会户之间需要共同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受益也是共同的,但这种共同并非不可分,它是建立在合同“按份”约定之上,又因“会”的按份特征,在“会”处分财产时,一般是有份额的会户同意后,才具有完全效力;对于“会”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官方,“会”是一个团体,是人和财产的集合,在交易过程中,“会”被视作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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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贾文龙、陈子远、马成、童旭

在本单元最后,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老师与西南民族大学李文军副教授对前面四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张田田老师认为,贾文龙副教授的报告精彩的论述了民众在制度保障时好讼、司法偏离时忍讼、司法腐败时畏讼的法律观念,且论述还涉及观念之间的动态流向;但报告较侧重诉讼观念、司法状态方面的论述,缺乏对宋代经济社会、民众生活状态、诉讼背后的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探究。张田田老师还指出,陈子远老师的报告非常细致地将不“扰民”思想指导下的禁越诉与许越诉情况进行了梳理;但是文章似乎混同了“治吏”之“吏”与“官吏”之“吏”,且文章摘要之重点与正文之重点不相符,即文中重点叙述的“扰民”负面清单在摘要中一笔带过,显得很不协调。李文军副教授认为,马成副教授的报告在成熟的项目研究的基础之上对陕甘宁边区司法表达与逻辑进行了论述;但是法律史研究还应注意规范性分析,报告中在叙述边区司法特点中使用的“情理”说法,需先分析其在法源中的地位,同时他还指出,对“情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应在全面了解当时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否则论述得出的结论难免有失偏颇——若充分参考民国法制,文中所谓的依据“情理”审判的案件,有很多实际是依法审判的结果。李文军副教授还认为,童旭老师的报告细致地归纳梳理了“会”的相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会”进行了考证,且文中用批判性眼光分析了其他学者的相关观点,非常值得赞许。然而,文章虽考虑到以现代民法词汇解说“会”概念的不恰当性,强调用“业”与“股”来论述“会”的权利归属,但这种解说是否恰当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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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张田田、李文军

 

第三单元

 

在第三单元,共有4位代表分别就唐律中的“罪止”、判决确定性的中西对比、传统中国人对西方法律知识的表达与逻辑、早期人民司法中的道德话语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北京师范大学夏扬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唐律中的“罪止”:慎刑的立法及其表现》。刘晓林教授认为,“罪止”于汉代之后的正史文献中用法比较固定,其表达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含义时主要是对处罚主体或处罚内容的限定。刘晓林教授指出,唐律中的“罪止”皆为立法针对具体犯罪行为所设置的量刑上限,作为立法语言与立法技术的表现形式,律设“罪止”是通过限制具体犯罪行为量刑过程中的死刑适用与刑等加重来实现慎刑。“罪止”在律内功能的发挥不止于出现具体表述的各条,而是通贯全律的量刑规则与标准。传统法的语境之下,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是慎刑的逻辑起点,案件的审判结果最终落实于制定法的条文甚至是对具体条文的明确援引,立法中大量的“罪止”及相关表述是慎刑实现的重要方式。

中国农业大学胡震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判决确定性的初步考察:时间、上诉与理性》。胡震副教授指出,根据滋贺秀三先生所说,中国传统司法与欧洲近代“竞技型诉讼”的一个重要差异在于是否具有判决的确定性即“判定”这一刑事诉讼的本质要素,通过考察传统中国诉讼中的时间观、上诉、理性及传统中国诉讼在清末民初的转型,得出传统中国司法不是没有“判定”,而是没有欧洲意义上的“判定”,且判定的支撑性要素在于期间与审级制度,不同的时间观念以及两种不同理性观念的区别造成了这种重要的区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王韬对西方法政知识的认识、理解和运用》。李栋教授认为,在近代中国,教会、官办机构、政府派出使者、洋务运动中掌握朝野的政治精英对英美法输入中国起到了重要作用,以政治精英王韬为例,其对于西方政治法律的认识、理解、运用,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但即便王韬游历英国重回香港,对英国的政教风俗刮目相看,他仍坚持中国典章文武制度的优越性,对于西方的思考仍在儒家“循环论”和“衰退观”的框架下进行。由王韬接触西方法政思想演变的历程可推测,近代中国处理西学知识的思维过程大致呈现为“西学中源”说和“中本西末”说两种具体的范式。

西南民族大学李文军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早期人民司法中的道德话语研究——基于太行地区63个案件的分析》。李文军副教授认为,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司法实践中,道德话语具有重要功能。当事人以道德话语解释法律事实,力图影响司法人员的判断;审断机关则通过对道德话语选择性的运用,力图实现改造思想、收拾人心、贯彻党的政策之目的,但道德话语的盛行,并不意味着早期人民司法不重视法律。李文军副教授指出,这种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社会的泛道德主义传统、共产党的政策目标以及熟人社会的纠纷场域,皆有重要的因果关联。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品格证据方面,道德话语与现代法律系统不乏内在相通,这使其具有得到整合利用的可能性。

微信图片_20181204210943.jpg发言人刘晓林、胡震、李栋、李文军

在本单元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鑫老师、武汉大学钟盛副教授与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副教授对前面四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罗鑫老师认为,刘晓林教授以法教义学方法从独特的视角分析唐律中的“罪止”问题,框架明晰、叙述问题法逻辑化,值得我们称赞和学习;但是文章立意于从技术层面解释唐代价值问题,而论述时却并没有将唐律慎刑观问题展开分析,他还指出,唐律中的“罪止”,其背后的价值观究竟是“慎刑”还是罪刑法定,仍需要进一步斟酌。钟盛副教授认为,胡震副教授的报告从时间的角度分析中国司法诉讼问题,并将期间与审级问题进行了中西方比较,角度新颖,论述详实,同时他还指出,报告结合中国传统农业的生产生活方式,对中国传统时间观念进行了分析;但古典中国的时间观念,主要体现为“时令说”,而不同于西方海商文明影响下的时间观,在这方面文章需要进一步挖掘。饶传平副教授认为,李栋教授的报告体现出其文献梳理之扎实,他的研究有助于今人理解近代中国对待西方法政知识的态度;但是报告标题不够准确和新颖,若改为《突破与坚持:王韬对西方法政知识的表达与扬弃》更符合文章主旨,同时他还指出,针对王韬现代性和传统性的具体表现、如何真正理解他的现代性和传统性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饶传平副教授还认为,李文军副教授的报告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且在分析观点时运用了统计的方法,值得推崇;但在缺乏对太行地区司法建设情况进行整体考证和研究的情况下,文章以泛道德化审判来定义当时当地的司法,似乎有失妥当。饶传平副教授建议,在进行理论分析时,必须先明确其文献使用的条件和前提,限定论域之边界,否则会导致理论解读溢出历史真实,违反学术严谨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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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罗鑫、钟盛、饶传平

 

第四单元

 

在第四单元,共有4位代表分别就秦及汉初逃亡犯罪、贼盗罪、法起源故事、宋代“法意”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张传玺老师报告的题目是《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处理程序和刑罚适用》。张传玺老师认为,秦及汉初律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程序和追缉程序,对刑徒或特别身份人的一般逃亡,区分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自出、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执行刑罚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通常追究亡罪,刑罚确定;犯罪逃亡的,通常本犯之罪和亡罪均予追究。张传玺老师指出,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该当刑罚为基础、叠加其亡罪对应的刑罚后加以确定,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正确理解逃亡犯罪的处理程序和刑罚适用规则,是理解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重要着眼点。

澳门科技大学居梦媛同学报告的题目是:《“贼盗罪”在中国刑法史上的演变概述》。居梦媛同学认为,从李悝《法经》以《盗篇》、《贼篇》开始,“盗贼罪”正式在中国刑法史上确立。随后经过朝代的变更,律学的发展,“盗”与“贼”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盗贼罪”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居梦媛同学指出,根据“盗贼罪”的特点及其在中国刑法史中的变迁原因,可以发现今之刑法与古之刑法有相通之处。同时她还认为,无论何时,刑法的修改需要结合本国的法律文化,讲究人道主义精神,才能发挥出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功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鑫老师报告的题目是《獬豸传说、法起源故事与传统中国法源位阶》。罗鑫老师认为,从獬豸、谛听等传说以及其相关出土文物、文献记载来分析不同时代传统中国法源位阶问题,有其独特性。罗鑫老师还强调,现今中央领导们重申这些传说、部分高校建立獬豸雕像等都反映出当今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重视。

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宋代“法意”析辨——以〈宋会要辑稿〉为中心》。张田田老师认为,宋代乃是特殊的对“法意”予以深入讨论的时期。《宋会要辑稿》记载宋人在法律文本、立法技术与理论、立法意图与社会功能等不同层面上议论“法意”,最能展示“法意”在立法过程中所获得的重视。宋人“法意”之论,与宋代敕令格式剧增并频繁变动、臣僚大量奏请续降指挥的法制状况相结合,折射出制度与实践的复杂关系,第一,“法意”的阐释较为灵活,或用于肯定变法改制的美意,或依附于“祖宗之法”而被用作守法的论据;第二,如何兼顾法理与人情,贯穿于立法者与用法者对“法意”的认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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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张传玺、居梦媛、罗鑫、张田田

在本单元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鑫老师、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蒋楠楠老师对前面四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罗鑫老师认为,张传玺老师的报告体现出其有深厚的部门法根基,用成熟的法教义学模式介绍了秦汉时法官如何审案以及逃亡罪。刘晓林教授认为,居梦媛同学的报告作为一名刚入门的硕士生而言,可圈可点;但是针对“盗”与“贼”两类犯罪行为产生交叉的领域的含义如何界定,值得进一步讨论,同时他指出,文中引用的蔡枢衡先生的一些观点今天看来,有待商榷。蒋楠楠老师认为,张田田老师的报告研究了宋代君臣对“法意”的讨论,分析细查,展现出其严谨扎实的治学风貌;但是尽管在报告标题中用“析辨”、“以《宋会要辑稿》为中心”对文章范围进行了限缩,却仍不足以概括行文说论述的问题,同时她还指出,报告对“法意”的释义没有分析清楚,宋代的“法意”是否就是“立法之意”,有待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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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罗鑫、刘晓林、蒋楠楠


闭幕式

 

在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结束之后,会议进入了闭幕式环节。本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的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对本次学术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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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良教授做会议总结

首先,陈景良教授再次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青年才俊齐聚江城湖畔,会议气象万千、生机勃勃、学理缜密、精彩纷呈,让人意犹未尽。

其次,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中西交汇、矛盾纷呈、社会转型的时代,为法律史学者研法习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法律史学者要想有所作为,关键得提高学术研究的品位,即避免淹没在碎片化思想消费中,要走向真正严谨深入的学术表达。

第三,治学从实证入手,非考据不得为史学,思考从全局着眼,无贯通不足称学问。实证与贯通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史研究中亟需关注的问题。

第四,中国文化的“变”与“不变”以及其特色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其中,最大的“不变”就是心态和行为方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而是指中国人骨子深处,在心态和行为方式上对传统中国文化的坚持。

第五,以现代的理论解释历史及文献,是今人治学的必由之径。但如果迷信理论、食洋不化,则容易使分析解读溢出历史本身,游离于事实之外。因此,在解读文献和古代法规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回归儒家经典和历史文献,寻求对古人和古代法的同情之理解。

第六,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古代中国人也同样制定出了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的法律。但是,在这种刚性的规则约束之后,中国人还会以柔性的情义因素对刚性约束加以纠正,这正是中国古人的治理智慧。

第七,法律史研究生、博士生要多参加学术会议,并着重培养对于会议报告主旨的总结、提炼能力。唯有如此,方能避免平庸、走向卓越。

第八,陈景良教授指出,在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下,中南法律史学科以后会开展更多形式丰富的学术文化活动,敬请各位学者同仁关注和参与。

本次会议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蒋业群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在此谨致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