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网!
Seminar Dynamics
研究动态
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儒家与法律:传统的再造与转型”学术研讨会综述

01.jpg

2017129日,“儒家与法律:传统的再造与转型”学术研讨会暨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武汉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承办。来自北京大学、郑州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上饶师范学院、株洲市委党校、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大学、江汉大学、湖北警官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第二师范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五十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共收到了论文三十余篇。会议安排了开幕式、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以及闭幕式等环节,在主题发言环节共有12位代表汇报了研究成果,8位评议人进行了评议。


开幕式

在开幕式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代表学校和法学院向与会学者专家表达了欢迎与问候。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徐汉明教授宣读了湖北省法学会关于由陈景良教授接任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的批复文件,并对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方向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建议研究者要结合时代思潮和法律实务来展开思考与研究。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代表会议承办方向各位学者同仁表示欢迎,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02.jpg

第一单元

开幕式之后,会议正式进入了四个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在第一单元,共有3位代表分别就儒家“养民”说与法家“治吏”说之关系、《吕刑》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关系、20世纪中国宪法社会权条款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李启成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儒法交互为用:传统“养民”说对“治吏”说的匡正》。李教授认为,在中国历史从封建走向帝制的第一次大转型之中,社会的实际统治者由依据血缘世袭的贵族变成了凭学问选举的官员(即“吏”),因此在大一统皇朝的帝制时代,一方面皇帝不得不依靠学行优异之贤能官员来统治万民,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官员(即“吏”)进行管理和防范,即在君与臣的矛盾之中产生了“治吏”的需求。这种需求上升为法家韩非子的“明君治吏不治民”学说,此“治吏”学说对帝制中国法制的选举、铨选、监察、立法、司法等各方面都有着深远影响。李教授指出,由于法家“治吏”学说带来超高的行政效率,因此它在秦朝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然而由于长期严刑峻法带来了社会缺乏活力以及正面教化缺位,因此这种统治模式注定缺少生命力、正当性而不能持久。因此,鉴于此种历史教训和经验,在秦以后的帝制中国法制中,一方面,官方摒弃了纯粹以法家学说治国的路线,大力提倡儒家仁义道德以作为最高意识形态,而儒家“养民”的民本思想逐渐被重视,这深刻影响了帝制中国的教育制度与“法律儒家化”进程;另一方面,由于极大契合了人主专制天下的需要,法家以法术势而“治吏”的方法实质上并未被抛弃,只不过是转入地下——由此儒法两家渐渐融通,而“养民”与“治吏”也慢慢汇合起来,成为了帝制中国法制之“宗旨”的一体两面。李教授认为,正是通过“养民”说对“治吏”说的匡正,法家的“治吏”学说被内化到了儒家“养民”思想之中,从而使“治吏”学说被赋予以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这正是中国法政传统的精华所在。

郑州大学梁凤荣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吕刑><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影响》。梁教授认为,《尚书》之中的《吕刑》篇,作为公认的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刑法典的文本记载,与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法律文书具有某种历史联系:一方面,《吕刑》当中所记载周代的墨、劓、刖、宫、大辟以及赎刑等刑罚制度,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多有反映;另一方面,《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体现的秦国司法审判制度与《吕刑》当中对周代的记载也多有相通之处。

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从大同理想到宪法条款:20世纪中国宪法社会权源流考》。饶传平副教授认为,“大同”是儒家的社会理想。如何达致“大同”社会,儒家寄希望于为政者的“仁政”。但是,“仁政”的动力仍系于上(君臣)而不在下(人民),这与强调“政府的正当权力经被统治者同意而产生”的现代西方政治相比,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寄希望于对为政者的道德训诫,后者通过法律对统治者进行分权制衡。仅仅通过道德训诫,“大同”社会“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而成为乌托邦。现代宪法社会权,从权利的角度,赋予个人有获得国家帮助的基本权利,这让“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乌托邦的“大同”理想,经由与社会主义、民生主义思想的融合,演变为宪法的社会权条款,形成中西思想与制度融合、再生的一个典范,这对现代中国的民生法治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在本单元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屈永华教授与武汉大学钟盛老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屈永华教授认为,李启成教授的报告深刻而具体地说明了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的匡正方式,为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但是过分夸大“养民”对“治吏”的匡正作用,则可能有言过其实之弊,从而掩盖了君主专制政治的事实。钟盛老师认为,梁凤荣教授的研究为我们理解儒法融合提供了很好的思维视角,但是在具体说明《吕刑》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关系上,似乎还需要提供更直接的证据。钟盛老师还指出,饶传平副教授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中西法政文化交流很有启发,但是现代中国人以儒家“大同”社会理想来接引宪法社会权是否恰当,希望作者能够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03.jpg

第二单元

在第二单元,共有3位代表分别就孟荀人性论的法政影响、孔子法律思想、《白虎通义》中的社会治理等主题展开了学术报告。本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春杨教授主持。

中国海洋大学时亮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孟荀人性论之争及其法政影响论略》。时亮副教授认为,人性论是先秦诸子所共同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不同类型的人性论前设会导向不同类型的法秩序结构。孟子式性善论倾向于将法政问题化约为教育问题,最终会取消政治与法律的独立地位;荀子式性恶论则倾向于过分使用外部规则对人进行强制性规范,最终会导致对人之主体性及其内在价值的伤害甚至否定。在这两种人性论思想所构成的张力与悖论结构中,秦汉以下构造基本法政制度的努力,才逐渐导向了自汉代起步,至《唐律疏议》乃告完成之以“儒表法里”或“德法共治”为主要标志的传统中国法秩序。然而对这个法秩序之存续与运转背后的意义与解释系统,则依然因为前述难以弥合的双重人性论预设,而时时面临着紧张甚至危机。因此,时亮副教授认为,为了使现代中国法政秩序得到圆足的信仰支撑,重新引出上古“天”/“帝”的超越信仰以弥缝双重人性论之裂痕是至关重要的。

中南民族大学聂长建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研究》。聂长建副教授认为,法治永远是个历史的概念,每一个时代的法治都只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当今与孔子时代相隔两千多年,孔子时代并没有产生现代法治的物质生活基础,孔子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没有必然的关系,既不必然阻碍现代法治,也不必然导致现代法治。聂长建副教授指出,孔子强调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非法;孔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也和现代法治的法律实现形态相容;孔子主张言论自由,这和现代社会的民主协商与法律商谈相契合;孔子提出了宽柔相济的司法方法论——因此,孔子的法律思想和同时代西方思想家相比毫不逊色,对于现代法治仍然有借鉴作用。

湖北经济学院张功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白虎通义>中的社会治理理论探析》。张功副教授认为,传统文化中的“治理”一词与“管理”的含义基本相同。东汉建初四年(公元79年)由章帝主持、班固编集而成的《白虎通》,体现了东汉政权的国家意志,《白虎通》中的社会治理理论成为东汉政权的社会治理的指导原则。《白虎通义》包括四十多种政典大事,涉及政治制度、国家治理、礼乐典章、法令刑律、宗教信仰、教育体系、宗法制度等内容,呈现了东汉政权社会治理理论的逻辑:第一、通过对爵、号、谥的讨论,明确了君主、公卿、大夫、士等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地位与职责;第二,将社会治理的目标概括为“三纲六纪”,以此作为理想社会秩序的标准;第三,将社会治理的措施予以具体落实,即刑赏与教化。

在本单元最后,华中科技大学杨昂副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乾副教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杨昂副教授认为,时亮副教授对思想史的梳理,很好地展现了人性论与儒家法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但是,如何选取较好的视角与论述维度以突破前人研究,避免列举式论述,可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杨昂副教授还指出,聂长建副教授的报告为今人呈现了孔子法律思想的积极贡献,很有意义;但是题目《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研究》具有歧义性,使人疑心孔子法律思想具有现代性法治因素,虽然作者原文并非如此论述。武乾副教授认为,张功副教授的报告很好地体现了思想史研究与制度史研究的结合,通过对经学与经典的关注研究揭示了东汉时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这种研究非常有典范意义;但是题目《<白虎通义>中的社会治理理论探析》似有不妥,因为今天时兴的“社会治理”一词主要指向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尤其是重视社会自治,但明显地东汉时代的《白虎通义》主要讲述政府如何自上而下地管理社会,这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差异。

04.jpg

0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