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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法院系统中最高一级法院,成立于1790年,最初由1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组成。1807年增加到7人,1834年增加到9人,1864年增加到10人。1869年国会法令规定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从此一直固定为9名。这9位法官的任命是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作出的,如无失职将任职终身。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成立以来,先后有110多位大法官供职,截止到2005年,除了奥康纳与金斯伯格两位女性外,其余都是清一色的男性。在这110多位大法官当中,只有17位先后担任过首席大法官,下面对其中的六位予以简单介绍。

约翰·杰伊(John Jay),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首席大法官,《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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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四位首席大法官,1803年为“马伯里诉麦迪逊” 一案作出判决,并以此案例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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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尔·沃伦(Earl Warren),自1953起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四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间为美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政府调整经济的权力的扩张做出了决定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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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五任首席大法官,在1969-1986年任职期间,先后在堕胎问题、死刑等一系列问题上发挥过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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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六任首席大法官,在1986-2005年任职期间,主持了1999年克林顿弹劾案的审理,在2000年布什与戈尔竞选总统争议中判决布什获胜。2005年9月有3日病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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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7任首席大法官,2005年9月29日在白宫东厅宣誓就任,现年50岁,是美国历史上第二年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年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1801年上任的约翰·马歇尔,时年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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