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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Foreign Law
外国法律史
李栋:英国宪政革命中的辉格党律师

【摘要】 英国宪政革命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过往法史学界大都将阐释的视角放在政治制度领域,法学界虽然有学者从司法角度对其进行解释,但这些解释大都将着力点放在了法官,而忽略了普通法律师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在1678年至1689年间,以辉格党律师为代表的英国法律职业者在英国宪政革命中运用法律同专制王权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借助一系列事件和案件的处理,推动了英国宪政的进程。

一、英国宪政革命中被忽略的法律职业者
  谈及“英国宪政革命”{1}成功的原因,就国内研究状况而言,已有成果大多从政治制度史的视角出发,将注意力集中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的作用上,诸如城市与经济的发展变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国王与贵族的关系、议会与王权的斗争等。所有这些因素,尤其是议会制度的较早建立,对于英国宪政的积极推进作用,毫无疑问是巨大的。
  但是,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却被国内学者所长期忽视,这就是司法对于英国宪政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
  近年来已有国内学者从司法的角度研究英国宪政问题,{2}但这些研究大都着力于法官与17世纪专制王权的斗争,尤其是科克法官与詹姆斯一世的对抗,鲜有人从英国律师角度论述其与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之间的密切关系。作为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3}另一支的法律职业者(律师),{4}在1678年“排斥危机”后不仅从英国法官手中成功地接过与专制王权斗争的大旗,而且用实际行动直接推动着英国宪政革命的胜利。
  二、日渐式微的普通法法官和不断崛起的辉格党律师
  1642年以后英国政坛风云变幻,查理一世被处死,君主制和议会上院被废除,一院制的共和国宣告成立。人们原以为专制王权的摧毁,会有利于自由与权利的保障。但事实上,人们发现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被克伦威尔一人控制,他根本不关心法律,而且总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科克时期所取得一些司法成就被破坏。首席法官罗利及其同僚因受理了一宗涉及税收的案件,被克伦威尔用下流的语言当面痛骂一顿,并因此被解职。律师梅纳德和普林因抗议强行征税,结果前者被关进伦敦塔,后者被处以罚款和监禁。{5}一时间司法仿佛回到了斯图亚特初期,那个被专制王权侵渔的时代。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一个极为朴素而又深刻的宪政原理:国王并不是专制的最终根源,真正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权力。
  1660年的“复辟解决”,查理二世(1660-1685年)重登王位,“政府应该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的古老政治原则似乎又回来了。然而,复辟初年的和谐局面只是一种虚浮的暂时现象,{6}1668年政坛冲突风云再起,特别是在1678年“排斥危机”后,随着两党制(辉格党和托利党)萌芽的产生,政治斗争空前激化。
  与先辈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一样,查理二世认识到控制司法是战胜政治反对派,维护王权的重要手段,于是,他开始利用王权干预司法。如查理二世执政后期先后将11名法官免职。1678年,他以年老体弱为借口,强行免去首席法官雷恩斯福德(Rainsford),任命了自己的宠臣斯科罗格斯(Scroggs)。 1679年,他又因政治原因将几名法官免职。{7}
  较之于查理二世,1685年继位的詹姆斯二世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他在短短四年间就将12名拒绝执行其法令的法官免职。伦敦记录法官(recorder of London)豪特因拒绝判处擅自离守的士兵死刑而遭解职。1686年,琼尼斯与男爵蒙泰古、尼维尔因倾向于赦免伊丽莎白吉奥特(Elizabeth Gaunt)和科尼什(Cornish)而被免职。彻斯特首席法官鲍勃·查尔顿(Job Charlton)在调任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不久,就收到调.回彻斯特的命令,原因是为了给国王宠臣杰弗瑞斯腾位置。法官利文(Levins)也因拒绝按照国王旨意给擅离职守的士兵判刑而遭解职。法官约翰·鲍威尔和理查德·豪洛威也因在“七主教案”中坚持自己的观点被解职。{8}
  科克时代法官任职缺乏制度化保障的弊端在此刻充分地暴露出来。普通法法官虽不乏上述与国王权力据理力争者,但许多法官在“丢官罢职”的现实压力下,很难形成合力对抗专制王权。顷刻间,法官的权威、道德水准一落千丈。“他们成为全国民众鄙视的目标”。瑞斯比(Reresby)曾记述:“詹姆斯二世时期天主教徒法官(Roma Catholic judges)阿利伯恩(Allibone)因遭民众鄙视,在一次巡回审中竟没有人愿意向其投诉。”拉特瑞尔(Luttrell )在1686年日记中写道:“由于受到国王赦免权(king's dispensing power)的影响,往日人们流行的那种对法官的敬畏之情已经荡然无存。”{9}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富有正义感的法官开始逐渐离开法院,重回辩护席,聚集在律师界(the Bar)。如“七主教案”中七主教的辩护律师彭姆伯顿(Pemberton)、利文(Levinz)等人都曾经是普通法法院的法官。{10}他们与专制王权的斗争并没有结束,他们接过了司法界(the Bench)的大旗,在另外的舞台上推动着英国宪政的进程。
  与日渐式微的普通法法官不同的是,英国普通法律师的地位却不断崛起。随着封建制的衰落,16世纪中叶以后英国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与之相应,商业发展所引发的利益冲突,使得各种纠纷日益增多,王室法院陷入“诉讼洪流”之中。此外,丰厚的收入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愿意投身于法律职业。据学者普雷斯特统计,从1610年到1639年四大律师公会共培养了1466名普通法律师。短短三十年间培养的律师总数,与这之前一百年里四大律师公会培养的律师数量大致持平。{11}由于普通法律师大都出身于拥有土地的上层社会,为了维护切身利益,他们大都关心政治、参与政治,于是,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
  普通法律师数量的增多以及政治地位的提升使得他们在英国宪政革命中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学者麦克·伦敦指出:“17世纪最重要的政治事件莫过于宪政革命,许多普通法律师都参加了1603-1689年的政治论战,其中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律师都站在反对王权的一边。”{12}他将这些坚持法律至上,坚持议会权利的普通法律师称为辉格党律师(the WhigLawyers)。
  1678年至1681年,辉格党在沙夫茨伯里伯爵领导下控制了议会,并成功阻止信奉天主教的约克公爵继承王位。辉格党取得了暂时的胜利。然而,1682年,由于辉格党骨干分子图谋暗杀国王,许多辉格党领袖因此被判刑或流亡海外。由于1686年至1688年间詹姆斯二世的倒行逆施,破坏了与托利党(Toty)的良好关系。于是,托利党绅士们改变了原来的态度转而与蛰伏数年的辉格党一起发动了“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在这段历史中,辉格党的罗伯特·阿特金斯(Robert Atkyns)、威廉·琼斯(WilliamJones)、约翰·梅纳德(John Maynard)、亨利·波莱克斯芬(Henry Pollexfen)、乔治·泰比(George Treby)、威廉·威廉姆斯(William Williams)和弗朗西丝·温宁顿(Francis Winning-ton )等七位普通法律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此外,这一时期还有许多杰出的辉格党律师也是需要我们铭记的,如亨利·波勒、约翰·萨默尔、理查德·沃勒普以及约翰·豪特等。其中萨默尔不仅写过多本宣传辉格党的小册子,而且在“七主教案”中做过出庭律师、担任过议会的法律顾问。{13}
  这些辉格党律师大都是律师的后代,都曾在四大律师会馆学习过法律,后不约而同地由律师界转人政界,在议会中从事反对专制王权的斗争。例如,约翰·梅纳德{14}虽然在1631-1634年间担任过查理一世的总检察长,但1641年以后,他开始同议会反对派一起对抗王权。他曾在领导议会下院弹劾斯垂福德郡伯爵时,表达过法律至上的观点,他说:“叛逆国王的臣民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但是最严重的仍是背叛整个国家和法律。……法官本应该以法律为生命,但是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却认为国王的意志是最重要的。”{15}
  此外,亨利·波莱克斯芬、乔治·泰比、威廉·威廉姆斯和弗朗西丝·温宁顿都曾在议会下院反对过国王。
  尽管上述辉格党律师都不同程度地给国王制造过麻烦,但是,从总体看来“这些杰出的律师在1678年以前仍处在中立状态—置身于法院与国家、托利党与辉格党的斗争之外”,{16}不仅没有主动地向国王进行挑战,而且也没有通过制度化的法律,限制国王的特权,处于隐而不彰的蛰伏状态。
  三、辉格党律师与专制王权的斗争过程及其成果
  (一)1678年“天主教徒阴谋事件”中对国王在弹劾案件中行使赦免特权的否定
  辉格党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中立状态,在1678年被泰特斯·奥茨(Titus Oatea)所引发的“天主教阴谋事件”( Popish Plot)打破。{17}这场真假难辨的“天主教阴谋事件”迅速被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所利用,他利用托利党领袖丹比(Danby)伯爵曾经支持国王同英国死敌路易十四签订《多佛尔密约》的“把柄”,提出了对国王宠臣丹比伯爵的弹劾。弹劾的理由是丹比在担任国王首席大臣和财政部长期间,违背议会意愿,不仅在政府内大量培植天主教势力,而且坚持亲法外交,伺机在英国恢复天主教,以换取法王路易十四财政津贴的许诺,并最终试图摆脱议会的控制。在这场弹劾案中,辉格党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
  威廉·威廉姆斯和约翰·梅纳德首先将本案注意力从科尔曼的审判转移到对丹比爵士的弹劾中。他在给彻斯特市长威廉·哈维的信中暗示,戈弗雷法官之死是支持天主教的阴谋。梅纳德在议会下院也明确宣布,根据多年的法律经验,奥茨不是一个说谎者。接着,威廉姆斯明确说道:“如果丹比爵士真的同法王路易十四写过这些信件,那么,他就应定叛国罪。因为我们的宗教和财产受到了危险,我们的法律受到了他的蔑视。不管他是否以国王的名义行使此事。”{18}
  然而,“查理二世希望暂缓进行这种会把他的大臣置于死地的诉讼程序。这次控告有不公之处,何况丹比是为了博得国王的欢心而采取如今受到控告的那些行动。”{19}于是,威廉姆斯因为弹劾丹比被国王解职了。
  幸运的是威廉·琼斯和总检察长温宁顿接过了威廉姆斯斗争的旗帜,继续弹劾丹比。前已述及,国王赦免丹比的理由是,丹比是依据国王的命令行事。针对国王的这种说法,琼斯在理论上反驳道:“国王应仅以他的枢密院提出的建议行事,这样才能使‘深思和谴责’(reflection and censures)仅仅降临至大臣们身上,而王权本身则应保持较高的普遍尊重和热爱。这一点对于国家的稳定性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大臣可以以‘带有国王的命令色彩’的借口去违背法律,因为所有与法律相违背的命令都是无效的。”{20}总检察长温宁顿在议会下院为了重新启动对丹比的弹劾,他动情地说:“在这件事情上我应该发表我的观点,否则将没有人能够生存,人们将处处受挫。这是一个破坏议会和王国基本法律的阴谋,议会下院应发挥它固有的司法职能,并宣布这些活动是叛国的。丹比爵士应当受到弹劾。”{21}
  在琼斯和温宁顿的努力下,议会下院以179票对116票重新提出了对丹比爵士的弹劾,议会下院指定包括威廉姆斯、温宁顿和梅纳德在内的委员会专门拟定弹劾报告。1678年12月21日议会上院同意了弹劾报告中对丹比伯爵的六项指控。正当丹比将要被投入伦敦塔时,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由于查理二世意识到,他丧失了对于议会上院自复辟以来应有的控制,因此,1679年1月24日,他解散了议会,弹劾程序戛然而止。温宁顿等一批在弹劾案中表现积极的辉格党律师也因此被解职。
  1679年3月,由于查理二世并没有获得法王路易十四新的补助金,于是不得不重新组织新一届议会。辉格党律师泰比、梅纳德、温宁顿利用这个机会重新启动了对丹比的弹劾。处在危机之中的丹比伯爵坚持认为,没有任何普通法、制定法能够阻止国王利用特权赦免被弹劾之人。温宁顿立刻反对道:“国王的特权是有限度的,国王不能赦免叛国罪……因为国王应是臣民的庇护者,而不应是臣民敌人的避难所。”{22}另一位辉格党律师亨利·波莱克斯同样坚决反对国王的这种赦免权,他指出:“即使丹比伯爵没有同法王路易十四写过这些信件,丹比请求国王动用赦免权本身,已经在事实上证明了丹比的罪行。”{23}迫于压力,查理二世于1679年3月26日解除了丹比财务大臣的职务。然而,议会并不同意国王的意见,他们坚持认为,丹比应当关人伦敦塔受刑5年。结果,国王屈从了议会的最终意见。
  丹比伯爵的受刑说明辉格党律师在议会中的影响力逐渐扩大。通过这一事件,辉格党律师实际上否定了国王在弹劾案件中行使赦免权的特权,并且在理论上否定了被弹劾人惯用的辩护理由,即他们的政治活动和行为,都是依照国王命令行事,不能认为是有罪。从此,议会弹劾权再也不受王权的干涉,两院可以挥洒自如地行使弹劾权。该事件的胜利为日后英国宪政确立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该场斗争的实质是要解决国家最高主权属于国王还是议会,政府大臣是依法行政还是唯王命是从等最基本的宪法问题。
  (二)《排斥法案》中辉格党律师运用法律同国王进行角力
  “天主教阴谋事件”后,辉格党律师不仅控制了议会下院,而且还将斗争的矛头对准了国王的枢密院(King's Council),王权成为他们斗争的下一个目标。
  引发双方斗争的“导火索”是王位继承问题。因年近半百的查理二世膝下无子,他准备指定自己的弟弟,天主教徒约克大公为王位继承人。这一举措迅速引起了议会的反对,因为他们不能容忍一名天主教徒作为国家的主人。为了制止国王的行为,沙夫茨伯里伯爵与其他议会辉格党成员于1679年4月提出了旨在取消约克大公继承权的《排斥法案》( ExclusionBill)。由于泰比和威廉姆斯等人的努力,《排斥法案》在议会下院以207票对128票获得通过。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国王此时宣布闭会,《排斥法案》被搁置。
  1680年11月3日琼斯重返议会,他与温宁顿联合起来成为《排斥法案》的主要提议者。温宁顿不仅极力反对詹姆斯(约克大公)继承王位,而且明确指出,如果詹姆斯在1680年11月5日后返回英格兰就是严重的叛国行为。同时,琼斯与温宁顿于11月11日共同指出:“高级法(supreme law)应当体现公众的评价标准,《排斥法案》正是符合了这一点,因此,它与‘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原则是一致的。”{24}琼斯接着说道:“《排斥法案》并不是只针对约克大公,而是为了每个英格兰民众自身的安危。自然正义和宗教原则的基础就是为了保护王权与王国,并防止对任何个体利益的损害。”{25}尽管《排斥法案》11月11日在议会下院第二次获得通过,但是由于国王的反对,它在议会上院以63票对30票未获通过。
  1681年1月,没有放弃努力的辉格党律师又一次拿起《排斥法案》反对英国的罗马天主教徒。在琼斯、温宁顿和其他三位辉格党律师起草的文本中,他们主张禁止天主教徒在伦敦周边的活动,并且严禁他们在王国内骑马或手挽着手并排行走。温宁顿还特别指出,应禁止其他国家的天主教徒来到英国。此外,他们还援引了1593年法令,反对那些不信国教的人( Dissenters),以便使《排斥法案》在议会两院获得通过。然而,愤怒的查理二世于1月10日宣布闭会,并于10天后解散了这届议会。
  新一届议会在1681年3月的第三个星期在牛津召开。议会重启伊始,琼斯和温宁顿就立即提出,这届议会应将注意力放在上届议会没有完成的事情上,即讨论、通过《排斥法案》。新的法案应一如既往地保护国教徒的利益,驱逐天主教徒。面对议会下院辉格党律师的压力,查理二世接受大臣海利法斯(Halifax)的意见,拟定了旨在与《排斥法案》相妥协的意见:在查理二世有生之年,约克大公不得返回英格兰;如果查理去世,大公的女儿玛丽继承王位



全文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