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是我国《宪法》上一项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从概念流变来看,清末变法构建了现代“检察权”概念中的职权维度,在民国时期不断扩展。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检察制度建设中,“检察权”概念术语首现,并与苏联检察立法一并影响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检察立法,其内涵为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职权。1954年《宪法》将“检察权”概念宪法化后,拓展出了国家权力的意涵,确定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并延续了法律监督属性。改革开放后,1982年《宪法》明确“检察权”为独立行使且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国家权力,在刑事检察方面行使职权。在现今中国立法中,“检察权”为独立行使、蕴含极强的法律监督属性、包含多项职权的国家权力,发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障功能。
检察制度 检察权 法律监督 概念史
一、引言
一、引 言
二、近代中国“检察权”概念的建构
三、新中国“检察权”概念社会主义内涵的形成
四、改革开放后“检察权”概念的发展
五、现今中国立法中“检察权”的概念结构
六、结 语
“检察权”的概念史阐释使其在检察话语体系中获得更多的理论意义。“检察权”并非中国首创,但在中国语境下具有其特殊意味,即从历史维度揭示“检察权”概念生成的中国元素,体现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检察制度自主性发展的道路选择以及域外检察制度和理论的中国化进程。现代中国的“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检察权”存在显著差异,其表现出来的正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轨迹,是中国本土化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作为中国化的法律概念,“检察权”以我国一元化的权力配置为结构基础,成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主体、以诉讼法为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职权体系,并将各项职权统摄在“检察权”概念之下,从根本上反映了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功能,解决了现代社会的权力制约问题,也契合了我国议行合一政治模式要求权力监督的现实。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经济、科技都在发生变化和调整,国家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检察机关的法治保障功能更加凸显,“检察权”也将在时代特色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贡献更加自信的中国理论。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