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史若要走出法学“边缘学科”的困境,可尝试自法律史研究旨趣的法理学论证逻辑、传统法律史叙事框架的法理学“修复”、“法理学化”的法律史研究等方面,进行研究范式重构。法律史的法理学论证逻辑,不仅要求厘清史料与史实的关系,还要求对新的史实的发现始终保持开放心态。面对传统法律史叙事只关注“历史—事实”而带来的诸多缺陷,应引入“历史—事实—原因”的法理学叙事框架予以弥补。“法理学化”的法律史分析,可在承认法律人类学“可翻译性”理论基础上,自静态与动态法理学双重视角同时展开。法律史的法理学分析范式建构是一项体系化工程,需要以跨学科视角来进行知识、方法与技术等层面的深入探究。
李贵连:《沈家本评传(增补版)》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法律史与法理学同时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除了各自充任其内部知识的体系化与系统化之建构任务外,还承担着为部门法学贡献知识与方法的重任。通过对近百年来法律史学界主要研究旨趣的梳理,以及围绕这些旨趣而展开的法理论证,似乎重新绘制了一幅传统法律史叙事的知识图谱,其间不仅展示了法律史与法理学之间紧密的知识关联,还显示了法理学对于推进法律史研究科学化的方法论价值。然而,建构法律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并不只是一个法律史学术共同体有关其研究过程中概念、术语与方法认识的统一化过程,还是法律史学术共同体有关其研究目的、意义、价值认识的趋同化过程。虽然建构法律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至今还存在诸多知识、经验与技术层面的困境,但尝试一旦展开,至少就离达成目标更近了一步。因为,它会叙说一个新的事实,即法律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可让法律史更具有科学性。法律史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将会随着法律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的实践运用而不断获得证明。
来源:《学术研究》2022年第6期;“法理杂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