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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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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景良教授简介

陈景良,法学博士。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

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2000年间先后担任河南大学法律系(后改为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2000年调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历任法学院副院长、院长。曾任中国法学会理事,现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等。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律师文摘》等转载。现潜心于经史与宋代司法传统研究。

 

(2)陈景良教授近五年发表的代表性论文

《唐宋州县治理的本土经验:从宋代司法职业化的趋向说起》,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汲取传统中国的法治资源》,载于《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4日。

《礼法传统与中国现代法治》,载于《孔学堂》2015年第4期。

《寻求中国人“过日子”的逻辑》,载于《人民日报》2016年10月20日。

《突出“民族性”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当务之急》,载于《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

《浅谈宋代司法传统中的若干问题》,载于《师大法学》2017年第2期。

《何种之私:宋代法律及司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3)陈景良教授承担的课题项目及其学术宗旨

2010年以来,陈景良教授申报并承担了国家社科项目“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他选择的学术进路是:首先,厘清学界以往对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司法传统的代表性成果,并尽可能于此成果中找出给自己带来启发性的观点与视野。其次,把这些成果的代表性观点化为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于史料的阅读中寻求宋代司法传统之内涵所具有的新的知识及认识的增长点。其三,既然研究的主题是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那么以比较的方法与现代法学理论的视野,于中西法治文明比较中揭示宋代司法传统所具有的文明元素与制度特色,并在现代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反思历史传统的深刻与厚重,则自然成为研究工作中的应有之义。

陈景良教授认为:研究宋代司法传统,必须以丰厚的史料为基础,阐释的方法离不开西方的视野,而坚持的立场则必须是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认同。理性思维的求真、价值关怀的向善,是宋代司法传统的两个面向。具体可从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司法主体以及司法实践这三个方面进行揭示。在国家层面,体现为仁爱、仁政和视刑狱为头等大事的司法理念以及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的制度设计;在司法主体层面,士大夫群体身兼人文与专业两大特质,在实践中落实了求真与向善这两大追求;在司法实践层面,法官职业化倾向明显,民事婚姻审理中实行“断由”制度,听讼中重视书证与物证的运用。就目前而论,梳理《清明集》及宋代文献中的案例,结合两宋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通过法官的判词与行为方式,揭示宋代司法中的法理及其背后的逻辑(生活原理),显得尤为重要。

 

(网站感谢王小康博士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