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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以文明:古典中国的法理——以判例判词为中心”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一)

2018年12月8日-9日,“史以文明:古典中国的法理——以判例判词为中心”学术研讨会在武汉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院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兰州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河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广东海洋大学成都大学、江汉大学、湘南学院、甘肃政法学院、上饶师范学院、沈阳师范学院、广西财经学院、许昌学院、信阳师范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科学论坛》杂志社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六十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共收到了论文三十余篇。会议安排了开幕式、六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以及闭幕式等环节,在主题发言环节共有31位代表汇报了研究成果,18位评议人进行了评议。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祝君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办主任高利红教授首先代表学校和法学院向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她指出,研究判词、法理、中华文明应怀着历史的责任感和现实的使命感,并根据自己的研究心得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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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祝君教授高利红教授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和会议承办方向诸位学者同仁表示真切的欢迎,他表示,文献是法律史研究的基础,建议法律史研究者应用现实的眼光和现代的理论对判例判词史料加以解读,阐释出中国文化中的法理。最后,陈景良教授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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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良教授发言

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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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合影

 

 

第一单元

2018年12月8日上午9:00,会议正式进入主题发言环节的第一、第二单元。第一单元的讨论由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主持,共有4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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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贵连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张中秋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中国传统法理学的精髓及其当代意义》。他首先指出,法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法理学来理解,中国有自己传统的法理学,即不包含法理学科的法理学;如果从狭义的法理学科出发,传统中国则没有这样的法理学,中国传统法理学只能理解为中国传统法理学术。在此判断的基础上来看法理的精髓即法的核心问题,从广义法理学出发,中国传统法观念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大法观念,这个法观念的核心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包含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辩证变动三个基本原则,它的哲学是天、地、人一体的生命哲学,亦即万物有机的世界观,它的根源是德生道成所形成的生生不息与井然有序相结合而形成的生而有序的生命世界观。在全球范围内,在人类历史上,在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科建构中,中国传统法理学的这些精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传统中国的法理学》。他认为虽然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但现实法律中很多我们正在执行的制度包括其文本,仍然能看到许多传统的影子,从汉语的角度分析现实生活中与法理有关的法律现象,可以发现其中很多现代的话语表达和传统的话语表达有着强烈的对应关系,且都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中国传统伦理规则始终在影响着我们当今的法律。他又指出,从文本上进行比较,古代法律至多用一两个条文就能规范且清楚适应社会的规则表达,到如今却要表达更多且条文中频频出现逻辑混乱等荒唐现象,这是由于中国没有建立自己的法理学,立法中源自西方的理论更多、专家意见更多,自我法律形式逻辑的完善需要更多。最后,赵晓耕教授强调,建立中国自己的法理学,切莫以己之短衡彼之长,从中国古代针对犯罪行为制定的法律规范来看,中国古人的法律逻辑未必不如今。

中山大学徐忠明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再思与重构——以韦伯“卡迪司法”为进路》。徐忠明教授以梳理韦伯的问题意识与“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得出的“卡迪司法”的概念特点与理论,昂格尔、滋贺秀三与寺田浩明等学者建构的司法类型——官僚法、教谕式调停、非规则型法作为分析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理论资源和参考框架,并通过考察清代司法的关键因素,最终得出清代中国乃是“情法两尽”的司法类型。

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秦代的名词、术语及解释》。他指出,《大清律例》反映出的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前后连贯等特点亦是中国传统律的特点。从清朝往前追溯,这种特点实际上在中国第一律《秦律》中基本奠定。《秦律》与秦朝以后的律大有不同,汉以后的律都是对前朝法律的继承,而《秦律》是由秦国的习惯构成,很多的名词、术语都是自发的、首创的,带有地方色彩。后世许多名词、术语及解释都可追溯到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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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张中秋教授、赵晓耕教授、徐忠明教授、闫晓君教授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清华大学苏亦工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北京大学李启成教授依次对四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苏亦工教授指出,张中秋教授的报告抽象、形而上学,他试图从西方法理学的视角借助西方法学的话语、思维模式、学科结构,深入到中国传统的文化之中探寻中国传统中是否存在与西方对应的法理学,在一定意义上使中国文化和西方的法学在法理中实现了的沟通;赵晓耕教授的报告形象具体,无论是从西方意义上的法理学还是从中国传统的逻辑上来说,我们现今很多立法都很荒唐,目前亟待建立中国传统意义上自己的法理学以指导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李力教授认为,闫晓君教授作为研究秦汉法律史的学者,从清代学术史入手追溯秦汉法律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但报告中的“术语”和“名词”有着相同的含义,建议统一措辞,并可依照文中的分类,将《秦律》中流传后世的法律术语依照时间顺序梳理其内涵的变化。李启成教授指出,徐忠明教授的报告对中国传统司法进行了反思并界定其为“情法两尽”的司法类型,此概念化结论非常慎重,但韦伯没有来过中国且没有阅读中国文献,过分看重其论断对于研究中国传统司法来说未必妥当,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中国传统经典也许更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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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苏亦工教授、李力教授、李启成教授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讨论由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主持,共有4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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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汪世荣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李雪梅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唐贞观六年〈少林寺判牒〉释疑》。李雪梅教授指出,唐贞观六年少林寺碑上刻有武德四年(621)至开元十六年(728)的公文,传统金石志将其按照时间分别记录在不同的卷中并冠以不同的名字,故学者对此碑文多停留在局部研究。但她认为,对碑文进行整体性研究难度大,从武德到开元,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设置不同,且碑文行政关系错综复杂,秦王府行政体系穿插于中央和地方之间,造成公文文种多样,此外碑文涉及法律、宗教、行政不同领域的内容。

苏州大学汪雄涛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清代州县讼事中的国家与个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他通过分析清代州县讼事的诉讼过程,将个人与国家构成的纠纷解决机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告准,“状不轻准”是国家的基本立场,词讼的开启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艰难行动;第二,诉禀,在讼事进入候审以后,可能会因国家的消极理讼而陷于停滞,但个人仍然通过诉禀对抗来推动诉讼进程;第三,讯结,在讼事的审断阶段,国家往往希望“一讯而结”,倘若个人对讯断结果不满,会拒绝具结,进而复禀乃至上控,但是,这类再审的请求同样会受到国家的压制。据此,从总体上来讲清代的州县诉讼是一种“压制型诉讼”,它处在国家压制与个人缠讼的冲突境地之中,国家由于无力理讼而压制诉讼,个人的诉讼行为因为国家的压制而变得艰难。

中国海洋大学时亮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浅论先秦法律文化的基本格调》。他指出,观近现代西方法律文明可知,西方是以个体性为基础产生权利、自由、法权配置,其基础是“个体人格性”;从中国传统文献中可以看出,“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即“个体人格性”在伦理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中不被承认和认可,他的人格是通过“复合人格性”体现,即“代表性人格”,先秦文献中不胜枚举。在中国古代,个人是作为一个家、一个国、一个群的代表者出现,他的行为、言语、行动产生的结果亦是由其所在的群体共同承担,他的人格是依附于更大的“复合人格性”之中。“个体人格性”和“复合人格性”不分伯仲,现今中国已经以“个体人格性”为基础建立了政治法律体系,其如何与“复合人格性”兼容,值得进一步探究。

甘肃政法学院方砚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反贪还是纵腐——法理学视角下的议罪银制度》。他指出,和珅认为君父与臣子的关系可以类比为父与子的关系,国事即家事,故可用家庭的温情代替法理的冷冰冰,基于此创制议罪银制度,它是对八议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发展,能适用议罪银制度的情况,亦能适用八议制度,该制度是为乾隆晚期空虚的国库增加收入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手段。在现实经济能承受的范围内、没有违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此制度被被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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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李雪梅教授、汪雄涛老师、时亮老师、方砚老师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中山大学徐忠明教授、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依次对四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闫晓君教授指出,李雪梅教授的报告体现出其深厚的金石文字功底,让人钦佩,他认为研究法律史应从史料出发,金石文字作为史料的一种,由于文字障碍,让学者望而却步,但其往往蕴涵了大量的历史信息。徐忠明教授认为,汪雄涛副教授的报告观点明确,但关于得出社会在清代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不太重要论断的依据、“压制型诉讼”建构的理论基础,在文章中并未提及,且引用王志强教授研究中的数据比较中英新案起诉数量,忽略中英制度本身的差异,说服力不够。陈晓枫教授指出,时亮副教授的报告从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没有独立人格的论断作了进一步解析,但文中对周穆王话语的解读没有兼顾全篇,且文中提及的“人格”与法律中的“人格”有所区别;方砚副教授的报告关于议罪银制度创制于乾隆28年的论据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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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闫晓君教授、徐忠明教授、陈晓枫教授

 

第三单元

2018年12月8日下午14:30,会议正式进入主题发言环节的第三、第四单元。第三单元的讨论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主持,共有4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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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力教授

兰州大学李守良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律学之得失:明代私家律学与清代法典的编纂》。他首先指出,明代私家律学对清代律注及例文、例注都有重要影响,但对律文影响甚微。其次,清代法典力求精炼、简洁,但却给司刑者适用法律带来困难,清政府运用明代私家律学连缀上下文、疏解律意,对具体的法律概念进行确定性的界定与解释,并理顺律例关系,改变律文失轻失重的状况。虽然明清私家律著对清律的纂修有积极影响,但也存在语句重复、逻辑混乱、律意不明及错误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谢晶老师报告的题目是:《律贵诛心:清代盗律及实践中的“主观恶性”》。她指出,现代刑法学强调判断犯罪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清代的盗律及实践亦大致如此,罪责及刑罚的有无及大小,首先由行为造成的客观侵害的有无及大小决定,再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及大小最终确定。只是相较而言,清律更加重视主观恶性因素,良善动机之下行盗可成为免除刑罚的条件,缺乏期待可能性亦即被迫行盗是阻却或减轻罪责的理由,而体现出较大主观恶性的盗行为则是重点打击、加重处罚的对象。“律贵诛心”,盗律条文及实践对主观恶性的关注,是为了从根本上止盗、禁盗,做到“虽赏之不窃”。

北京大学李启成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著书敢谓匡时论——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与近代转型》。他指出,郑观应的思想四十多年一以贯之,其体系的核心是励行宪政和砥砺道德,商战只有在君主立宪卓有成效的基础上才可尽其功,收振衰起敝、富国强兵之果。治人、治法兼重,治人者端视道德为依归,治法者则以君宪为尚。有心治国,二者都不可或缺。当政者既不能以人才不足为由而阻碍立宪,亦不能以纸面上的宪政为已足而轻忽人才之作育养长。

扬州大学张本顺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相制”与“公议”:宋代监察权运作的法理、功效及意义》。他指出,在宋代“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上下相维、内外相制”、“异论相搅”的治国策略下,宋代构建了上至中央台谏、中至路级监司、下至府州军监级通判的相对独立的监察体制。宋代监察系统内部形成了纵向垂直、横行平衡之相互交叉的监督制约机制,其外部则受到尚书省、中书省的弹劾与监督,监察主体自身亦要受到监督。宋代监察权固然是设官分职的结果,但其运作机理中蕴含着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相对分工以及监察权集中于君权之下的相互监督与制约精神,该精神存在的法理基础不仅旨在维护、强化以皇帝为首的中央集权,而且是对“天下公议”之儒家民本思想的关切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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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李守良老师、谢晶老师、李启成教授、张本顺教授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张中秋教授、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春杨教授依次对四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张中秋教授指出,李守良副教授的报告突破大部分人对律学的定式思维,认为律学不仅仅是对法律解释的学问,亦对创制法律有重要意义,但关于明代律学在清代是简单的运用还是经过清代律学家的改造之后再运用、清代律学与明代律学哪个对《大清律例》贡献大的问题,文中并未涉及,此外,应进一步将律学置于经学、经学置于中国思想的整体中,探究律学背后亦有法理和学理;李启成教授的报告表达简洁、内容扎实,通过文章我们可以看出郑观应强调治人和治法并举,其思想置于当今社会亦不落后。饶传平教授认为,谢晶老师的报告观点鲜明、材料丰富,展现出其扎实的史料功夫和优秀的提炼组织能力,但文中主要考察非伦理盗窃,没有涉及更多含有伦理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盗窃行为,且对某些例子的解读、使用不妥,有待进一步完善。春杨教授指出,张本顺教授报告的选题新颖,但文中对监察权行使的法理分析不够深入,且相对于“相制”的充分论述,“公议”作为民议基础的论述则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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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张中秋教授、饶传平老师、春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