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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动态
“传统与现代:比较法视野下的中西法典编纂”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下)

 



第三单元


利坎德罗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优士丁尼法典——法律与法学家之间》。他指出,本发言与乔万尼教授的发言主题具有紧密联系,《学说引证法》、《狄奥多西法典》及《优士丁尼法典》的编纂,都基于对司法秩序建立的需求。当时司法混乱的背景下,制定权威而明确的法典被视为解决问题的良药。第一部《优士丁尼法典》的文本并未得到保留,但从专家委员会的构成来看,官僚阶层被赋予了高效、特别的重要职能;并且,在这一阶段,对敕令的分类、整理、修改方法广泛使用并不断成熟,使得法典具备了“透彻性”的特征。

此后进行了第二次编纂,其成果为《重新解释的优士丁尼法典》,即今人所称的《优士丁尼法典》。在新法典编纂过程中,出现了两大创新。第一,在新版本中增加了为不同目的而由优士丁尼颁布的各个敕令,如《50决定》。第二,优士丁尼认识到了运用学说的需要,除了继承引证法的原有规定之外,还决定编纂一步真正的学说汇编;这一成果,成为《学说汇纂》准备工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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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成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治吏”:古代中国法典的“宗旨”》。他指出,1810年《大清律例》英文版译者对《大清律例》作出“高度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的评价,而梁启超则认为古代中国法典编纂“太无意识,去取之间绝无一贯的条理”,两者截然不同。究其原因,实则两人都以评价法典的方式,表达特定政治主张。由此受到启发,应当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宗旨进行思考。穗积陈重将法典编纂的宗旨归纳为“守成”策略,略嫌笼统;而较为准确的说,应当为“治吏”。

从思想层面看,王夫之“严以治吏,宽以治民”的治道概括,将帝制中国法制精义一语道破:一方面将“治吏”原则上升到历代治道核心内容的高度,另一方面将法家“治吏”说内化到儒家的“养民”说中,赋予“治吏”以崇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从制度层面看,就是在成文法律中采取绝对确定法定刑,以压缩官吏在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律条文随着时代的推进而愈加复杂,实际反映的是君主专制的逐渐加深,而非抽象能力不足。绝对确定法定刑的弊端是使成文法条失于繁琐、规范对象有限而缺乏弹性,因而出现轻重相举、比附援引的制度。因此,比附援引的功能并不在于扩大罪的范围,而是帝制中国寻求罪刑均衡的法律发现和运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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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教授在评议时指出,法典编纂的功能在于通过系统性思维的运用,避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因缺乏统一指导而产生矛盾。两位主讲人的发言可以揭示中西法典内容的差别:传统中国法典编纂以公法规范为核心,“治吏”即公法内容,目的在于追求裁判的一致性;罗马法则以私法规范为中心。


斯齐亚沃内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利坎德罗教授阐述了优士丁尼法典编纂背景下,法律与法学家之间的关系。优士丁尼并未将法学家学说限定于某一特定时期,而是选择了所有时期的法学家学说(包括古典时期)。因而,古典历史、哲学也因此融入法典。


春杨教授在评议李启成教授的发言时认为,在刑法领域,“治吏”宗旨尤为精准,但在民事规范领域,这一宗旨是否足以涵盖,值得深入探讨。此外,君臣关系由两极构成,法典既然具备“治吏”的宗旨,是否也对“治君”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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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斯齐亚沃内教授发言的主题为《罗马法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他指出,在意大利的近代化进程中,罗马法起到了重要作用。意大利在19世纪下半叶才实现“民族”统一,这个新生的国家已然脆弱,并未由任何共识联结一体。在这样的背景下,罗马法研究在意大利复苏,它并非单纯的历史研究,而是一项解释和调整的工作,罗马法被视作现行有效的法律,服务于社会关系的规制。这一研究弥补了当时意大利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差距。

重要的是,即便在法西斯主义统治时期,意大利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并未止步不前,其原因就在于:罗马法将意大利民法典从法西斯的魔爪中解救出来。参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文本制定的法学家们或是彻底的罗马法学家,或是具有坚实罗马法根基的法学家,他们将古代罗马法重新通过法律论证中的普遍“体系”术语组织起来,以概念为基础,严格地在“私人自治”与“信赖”两方面之间取得平衡,体现了资本主义世界秩序的法律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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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耕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中国民法的前世今生》。他指出,中国古代法典背后的价值,受传统义利观支配,这就能解释为何法典中牵涉“民事”的条文较少:因为古代中国编纂法典时,其价值在于对“义”的弘扬,而非对“利”的追求。另一方面,如司马光“官不与民争利”的主张(这一主张可被视为传统中国的宪法性原则),认识到公权力应有界限,对于民间自发形成的习惯、风俗予以承认,这也导致法典没有对民事内容做出过多干涉。

为了说明这一观点,他列举了传统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和遗失物拾得的相关立法。此后,他强调,《大清律例》中的“例”并非“判例”,而是通过高度抽象条文化的表达,对律文进行修正、弥补的成文法。

最后,他指出,“法深无善治”,应当借鉴传统法律智慧,对私法制定采取“非不能为,是不为也”的态度,对自发形成的民事习惯、风俗进行肯定,而非一味通过立法对民事行为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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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坎德罗教授在评议时指出,斯齐亚沃内教授揭示了罗马法传统为新国家(意大利)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作出的巨大贡献。


屈永华教授在评议时认为,法律详备有利于纠纷解决,而非刺激纠纷产生,如《商君书》所说,“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明确的法律条文,既有利于规范公权力,也有利于引导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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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陈景良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第一,如梁启超所言,“史学者,学问之最博大而切要者也,国民之明镜也,爱国心之源泉也”,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本次会议以比较法的视野,通过对中、意两国的法典编纂传统进行论证,展现了两国的历史、文化内核,这将为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丰富的源头活水。

第二,中国、意大利两国历史悠久,深入到文化层面的交流,是学者之间相互沟通与相互学习的最佳方式。本次会议就是这样一种深刻的交流。

第三,“室雅何须大,花香不在多”,通过短短一天的研讨,学者们就进行了一场紧凑而深刻的学术盛宴。十位发言人与十一位评议人各自展现了风采,或娓娓道来,或慷慨激昂。意大利五位学者的发言主题由古至今、环环相扣,系统地呈现了罗马法传统下的法典编纂,给人以身临其境、感同身受的体会:迪利贝尔托教授对罗马法源头《十二表法》的自然主义理念进行了揭示,帕尔马教授给出了裁判官告示的法典化内涵,乔万尼教授更新了对《学说引证法》与《狄奥多西法典》的评价,利坎德罗教授阐述了法学家在《优士丁尼法典》编纂中扮演的角色,斯齐亚沃内教授讲述了罗马法传统对近现代意大利法律建设的贡献。中国五位学者也各擅胜场,从各自视角出发,深刻探讨了古典中国的法典编纂传统。总而言之,本次会议是一场高规格、高质量、深入交流的学术盛宴。


迪利贝尔托教授也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中国与意大利是世界上极为重要的两个文明古国,两国与会学者各自从历史中发掘出法典编纂的传统,信息量丰富、交流深入,代表着重大的胜利。何勤华教授的发言,展现了早期中国存在的成文法传统,令意大利学者们对中国古文明惊叹。陈景良教授精彩的发言与总结,令人想起《学说汇纂》开篇中盖尤斯的论断:“起源总是所有事物最重要的部分。”法学家的使命在于对法律进行解释,而这必须依赖于法律史的研究。正如前人所说,传统需要我们去争取,而非赠予得来的礼物。

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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